一:政府审计主要职责可以分为哪三类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又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审计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政府审计。政府审计主要是依法对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又称为民间审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民间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独立审计是受托审计,接受各类资源财产的所有人或主管人的委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承办审计鉴证、经济案件鉴证、注册资本验证和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独立审计的主要职能是鉴证。
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各政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专职的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类。
二:我国国家审计的职能
一、依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完善,新旧体制转轨和落后观念影响等多方面的原因,财政经济领域的不规范现象还将长期存在。随着财政、投资、金融等各个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应当从现行制度、体制的实际状况出发,认识新形势下财政资金运行的新特点和违法违规问题新的表现形式,不断加强审计监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依法维护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秩序,依法揭露应征不征、虚收探收、混库、截留坐支、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征管秩序的形成,克服税收和非税收征管中人为确定任务指标、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人为确定减免缓征等不符合依法行政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建立依法征管、应收尽收的良好秩序,堵塞财政收入流失的各种漏洞,依法规范各级财政与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使财政收入的增长真正建立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依法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的监督,促进资金的依法、合理使用,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依法保证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入,保障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依法揭露预算执行不严格、随意支配财政资金、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不断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秩序,强化预算的约束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宏观管理,克服管理分散、使用分散、效益不好的状况。
依法揭露财政经济工作中重分配、轻管理,由于管理混乱或盲目决策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导致损失浪费的问题,促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管理使用机制的建立和形成,消除各种由于管理不到位形成的死角,把各种损失浪费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完善依法理财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依法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运行。
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支配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审计,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着非常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将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依法加强审计监督,是同经济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有力武器。通过发挥审计的独特手段和作用,发现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使命。
首先,要通过审计,注意发现资金运行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从中发现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化公为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违纪案件。
在经济全球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经济结构多元化、国有企业及各项事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家财政资金运行及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的方式和过程日趋复杂,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现象的方式也日趋复杂,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日趋巧妙。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的警觉,特别要注意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间流动和重组中的异常现象,善于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维护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改革的顺利、健康进行。
在投资领域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的招......余下全文>>
三: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责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审计机关以下五类基本职责:
——对法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受本级政府委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五:政府审计的作用、内容及程序
一、政府审计的概念和作用 (一)政府审计的概念和机构设置 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西方审计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向着重于经济和效率审计、项目效果审计发展,也称为绩效审计(又称“三E”审计)。“三E”是指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财政决算情况作出客观 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 (二)政府审计的作用 1.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起监督作用,并促进财政监督的实施 2.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符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起保证作用 3.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起保证作用 4.政府审计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的效益 二、政府审计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一)政府审计的一般原则 1.政策法规性原则 2.客观公正性原则 3.效益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二) 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 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财政、金融与保险、公共投资、政府行政部门、公营企业及公债等进行审计。具体内容主要是: 第一,财政审计 第二,金融审计 第三,事业审计 第四,企业审计 三、政府审计的权限和基本方法 (一)政府审计的权限 国家依法赋予政府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资格和权能就是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来看,审计机关权限具有如下特征: (1)权威性 (2)强制性 (3)专属性 (4)广泛性 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审查权、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二) 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 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审计分析、审计检查、审计调整和审计报告四种方式。
六:政府审计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政府审计不再只强调经济监督职能,而是开始向经济评价和公证职能转变.
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政府审计的作用
1.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起监督作用,并促进财政监督的实施
2.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符合有关政钉、制度规定起保证作用
3.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起保证作用
4.政府审计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的效益
七:审计局的固定资产审计中心是什么单位,主要职责是什么
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民建或道路与桥梁等对你学的专业工民建应该是对口的吧,对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工民建或道路与桥梁的资金运用和账务需要进行审计,所以他要找专业人士。
你只要保持好心抚,只要你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其他的不用复习。只有你平时有基本功即可。
测什么?没有人会知道的。到时拿出你的真本事来就行。
八:政府审计的权限方法
(一)政府审计的权限国家依法赋予政府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资格和权能就是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从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来看,审计机关权限具有如下特征:(1)权威性(2)强制性(3)专属性(4)广泛性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审查权、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二) 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审计分析、审计检查、审计调整和审计报告四种方式。
九: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区别
政府审计也称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也称社会审计,两者的区别是: 一、管理体制的不同。 《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而《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职责的不同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六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政府审计依照行政命令来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审计,最终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社会审计是接受客户的委托签定审计业务书,并最终对社会公众服务。 三、审计目标上的不同 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社会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进行的审计。政府审计是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相关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监督并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而社会审计是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其本质是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并且发表的意见具有法定的效果,为社会公共提供一个鉴证,并要负法律后果。 四、程序的不同 国家审计其流程大体为: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调查取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流程则明显不同,分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审计计划、现场实施(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同被审计单位沟通、出具审计报告。政府审计程序体现行政的强制性,而社会审计更体现受托审计。 五、执业标准的不同 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 六、经费来源或收入来源不同。《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七、发现问题的处理权限不同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余下全文>>
十:国家审计署是干什么的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供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