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一、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部门,包括:A、财政部;B、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C、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的专业经济部门)。
2、有关机构,是指行业总公司(直属国务院的总公司)
(3)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5)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1、经营性资产(投入企业的);2、非经营性资产(投入行政单位的);3、尚未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府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
(2)政府的经济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形式包括:1、留给企业;2、国家收缴后再投入。
(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1)分级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重点掌握: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清偿核算、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工作之上。
清产核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这里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不包括债权。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其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价格清算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中,还有一种工作叫资产价值重估。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制定企业财产保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要注意掌握指标体系的内容: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了解分工监督...余下全文>>
二:国有企业是在政府统一安排下经营管理吗
看名字就知道不完全是了,因为现在是国有而不是国营,或许你会问区别在哪?如果是国有企业,那就只有董事长是惟一政府任命的,而国营企业则是部分管理层由政府安排人员进驻,而且国营单位的产量什么的都是又政府说了算,但是国有企业虽说也是政府管着,但大部分权利都放到了董事长那里,所以,国有企业基本上还是董事长说了算,就算是该国企的上级政府部门,也是偶尔的对该国企进行监督和指导,只要该国企不出什么问题,和该国企盈利缴够税,那么上级政府不会怎么理你也不怎么管你,除非该国企快要倒闭或者出大问题了,政府才会理你,所以,现在有人就说“国有民营”。
三:目前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有没有什么规定
1992年(劳薪字36号文件)劳动部国务院1984年103号文件颁布“承包管理条例”;
1994年国务院经贸委、体改委,这些文件都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提出了各种改革及加强管理的办法、劳动部发国经贸企501号文件提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和劳动部[1994]222号《劳动部;
1988年国务院(国发[1988]13号)颁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者责任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作出了限制在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3倍的规定、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1986年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原国务院经贸办提出《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任何时候都讲规矩
国有企业的兴衰,取决于领导班子,关键是企业的“一把手”。如果一个国企的领导干部“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则是企业之幸,必将带领企业不断做优做强,进而贡献国家,造福人民;反之,如果一个国企的领导干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毫无担当,则是企业之殇,其“不作为”或“乱作为”,必将导致企业发展的路子走歪走窄,进而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职业操守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前途命运。
“讲政治”是国企领导干部的立业之基
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讲政治”就要有政治使命感。国企领导干部是党和组织选派到国企工作,代表国家和全民经营国有资产,是党的干部队伍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经营管理的企业是人民的资产,而不是个人的私产。“讲政治”是国企领导干部的本质特性。每一个国有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组成部分,都是建成小康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发展既关系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关系到人民的富裕和国家的富强。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责任的重大、使命的光荣。按照党的要求,用共产党人的职业操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的领导干部必须“讲政治”,不能把自己简单定位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党性要求的最高使命,努力成为讲政治的优秀企业家。
“讲政治”就要做到“心中有党”。对党忠诚,听党的话,是讲政治的首要原则,是国企领导干部的从业前提。国企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以习大大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到党的号召坚决响应,党的决定坚决执行,令行禁止。要自觉把自己的命运同党的命运紧密相连,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为国干事、为民谋利,是非面前分得清、名利面前放得下、关键时刻靠得住。“心中有党”必须是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使假、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这是国企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政治品质。对党忠诚,不仅表现在把好国企的政治方向,而且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心中有党”,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自觉做到党提倡的坚决照办,党反对的坚决杜绝。
“讲政治”就要忠诚于党的国企事业。观念决定态度,态度决定业绩。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来说,究竟是选择为自己“赚钱”还是选择为党和人民谋利,体现的是个人的思想境界。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全体人民,姓“公”不姓“私”。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具有“营利法人”和“公产法人”的双重属性,手上掌管的是“公产”,谋取的是“公利”,因此,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规矩意识和奉献观念。从“营利法人”的角度要求遵守市场“规矩”,严格按市场规则守法经营;从“公产法人”的角度要求必须遵守国企的特有规矩,而决不能像私企那样,一切都是我的,我想怎么支配就怎么支配,有些在私有企业可以做的,在国有企业就可能违规,就不能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不仅毫无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甚至连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底线和职业准则都守不住,在“为公”还是“为私”的价值取向面前走了岔道、偏了方向。有的把国有企业当成自家“私产”,把国有资产当成个人的“钱袋子”;有的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当的是国企的董事长,想的却是怎样为自己捞取利益,损公肥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的认为自己为国企贡献了那么多,按......余下全文>>
五:如何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和监督
(一)改进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变绝对集权为合理分权 按照党中央规划,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国有企业的单一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制衡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从这个发展方向看,今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必须把握好以下的环节:一是切实发挥股东大会权能。股东大会的构成应当保质保量,既能体现股东意志,又能确保有效行使监督的权力。二是优化董事会结构。确保既要有内部董事,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以强化董事会的效能。外部董事主要由国有资产代表、法人持股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证董事独立发挥作用。三是选好总经理。总经理是处在执行层的权力最高峰,握有直接经营管理权,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起关键作用,其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如何,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选聘总经理,要注意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董事会依法用人结合,坚持德才兼备,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拓宽选人渠道。四是进一步强化监事会职能。
(二)改进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
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不能弱化,要健全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使企业党组织切实做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实施,防止、减少企业决策失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在企业内部,特别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民主集中制度。凡属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员工都要有相应的知情权、审议权,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还要制定出企业管理层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和定期召开企业领导人民主生活会的制度,通过以上种种党内监督措施的实施,使企业管理层随时臵于党组织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中。
(三)改进国有企业监督环境,鼓励职代会、职能部门等参与企业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建立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并把民主评议的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并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真正当家作主,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出主人翁的作用。 同时,要尽可能提高企业人事、财务、经营、审计方面等职能部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监督合力和相互制衡作用。
(四)建立企业内控机制,发挥企业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臵多在企业内部,并直接对企业管理层负责。这一制度安排,往往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丧失,使内部审计范围难以触及管理高层的决策,难以做出客观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改变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经营者负责的局面,今后可以通过向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来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只有这样,内部审计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满足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二是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过经营业绩来约束经营者,可以使企业的监督方式变为经营者比较容易接受的考核形式,认真执行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和约束作用。但目前看来,已建立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有待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还有......余下全文>>
六: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4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余下全文>>
七:国有企业产权的管理内容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主要以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的内容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一、各地的国资委,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属于国资委管辖的产权管理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三、产权登记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办法》第十条规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2、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四、产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
1、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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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一、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部门,包括:A、财政部;B、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C、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的专业经济部门)。
2、有关机构,是指行业总公司(直属国务院的总公司)
(3)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5)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1、经营性资产(投入企业的);2、非经营性资产(投入行政单位的);3、尚未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府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
(2)政府的经济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财产所有权是指互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形式包括:1、留给企业;2、国家收缴后再投入。
(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1)分级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重点掌握: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清偿核算、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工作之上。
清产核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这里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不包括债权。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其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价格清算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中,还有一种工作叫资产价值重估。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制定企业财产保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要注意掌握指标体系的内容: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00%,为国有资产增值。
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了解分工监督...余下全文>>
九: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 这句话哪错了
“管理经营”错了,应该是”经营活动”。
十:国企的管理和私企的管理有哪些区别?
国企的管理更形式化,公式化,体现不出来多劳多得,大家吃的是大锅饭。
私企的管理目前来说更加理性化、人性化,随着80、90后的介入,目前的私企更多的是考虑如何能让员工更好地工作。创造舒服的环境,向外国的企业看齐。
国企里的工作规范已经不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私企里目前有工作规范的少,更多的是老板的意思就是工作规范,也不适合企业的发展。
中国想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的私企老板很少,更多的是赚些钱让自己家的日子过得好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国企里目前仍是中央下派重要的领导干部,而不管这个干部懂不懂生产经营和销售。
共同之处,
中国是个人情大国,所以,不管国企还是私企都把人脉是第一生产力看得非常重要。
普遍存在着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差激管理者没有把人当成是企业的资源,而把人看成是劳力,是劳工,这样是做不出世界级的大型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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