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几种?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提供了多种方式
物权法除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种物权的形式和内容外,还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物权保护制度。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如确认物权、要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等。这些物权请求权为人们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和依据。
二: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物权保护法
您好,《物权法》共247条,要全文解读在此怎么能讲完呢?现将前四条解读一下供参考,同时你也可看出在此是无法全部讲解完的,在百度知道中解答问题不能超过一万字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文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余下全文>>
四: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快,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
五:在现有的民法框架内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
现行民法通则主要是保护人的权益,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的保护,在宪法中可以找到对动物保护这一条。建议将动物转化为财产权与物权来进行保护
六:民法保护的民权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一下几种: 1、返还原物 2、确认物权 3、排除妨害 4、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七:民法对人权进行保护的一般原理
公民环境权概念的出现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权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离不开的。20世纪60年代至今,环境权理论一直备受学界所关注。纵观各国,环境权已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性、地区性以及各国法律的认可。当下,我国正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侵权问题,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法律体系中确认其基本人权性质和地位,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必定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一、公民环境权的含义
从环境权的主体来区分,环境权之概念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环境权,即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等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狭义的环境权,即环境权的主体只有公民。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的环境权是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内的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蔡守秋教授所讨论的环境权是指广义的环境权,并以他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核心构建了广义的环境权理论体系。①
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②。他认为环境权的主体为全体人民,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③
周训芳教授把环境权分为良好环境权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良好环境权是指“当代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有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④;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是指“当今世代的公民基于生存目的而对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⑤。
吕忠梅教授则坚持环境权私法化的主张,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在内。基于这样的认识,她把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如下涵义: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⑥
笔者认为,无限扩大环境权主体范围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权范畴里最基本的问题,即公民的环境权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笔者赞同吕忠梅教授的观点,主张环境权主体仅仅只有公民,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此将公民环境权定义为:当代人和后代人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利用资源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性质分析
公民环境权首先是公民的一项人权,它符合人权的基本属性。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生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它具有人权的属性,而且具有基本人权的本质属性特征。
(一)公民环境权的人权性质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但对于人权的本质属性还是达成了共识:历史性与时代性;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国内性和国际性。因此,既然公民环境权属于人权的范畴,那么它也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特征。
1.公民环境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特征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性质因所处的时代、社会和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而公民环境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余下全文>>
八:谈一谈如何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民法内容包罗万象,包括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等。学好民法能够真正了解自己的民事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三、如何运用?首先学好民法、民事诉讼法、研究案例,学精学细,才能够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
九: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那些民事关系
民法保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方面比如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体权等等,财产方面比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