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原则

一: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房应按照什么原则

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什么原则

应当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办公用房的标准。

三: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现就我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清理整改范围   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

三、清理标准

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   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   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2.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3. 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五、清理整改方法   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

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案:   (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   (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目前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局机关办公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根据局办公室给出的指导意见自行调整到位。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楼(层)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整层整片集中、整层整片腾空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布调整安排。各单位占有、独立使用的各楼层会议室、风机房以及强、弱电间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腾空,恢复原有功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张祥副局长牵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以率先垂范的态度、坚决有力的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不搞变通,不留死角。   (二)统一思想认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迫切需要。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品性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三)迅速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准确把握情况,确保应清尽清、应停尽停、应退尽退、应改尽改,积极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坚持勤俭节约。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余下全文>>

四:按照什么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五:2015国家办公用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余下全文>>

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计投资[1999]225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室、......余下全文>>

七: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是多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新版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新版标准”将建设标准从三类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八:办公室设计的要求、原则、具体做法等等

办公室设计要求对于企业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而言,办公室是主要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的环境如何、布置得怎样,对置身其中的工作人员从生理到心理都有一定的影响,并会在某种程序上直接影响企业决策、管理的效果和工作效率。

1、办公室设计的内容、目标及基本要求

办公室设计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规划、装修、室内色彩及灯光音响的设计、办公用品及装饰品的配备和摆设等内容。办公室设计有三个层次的目标,第一层次是经济实用,一方面要满足实用要求、给办公人员的工作带来方便,另一方面要搐量低费用、追求最佳的功能费用比;第二层次是美观大方,能够充分满足人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创造出一个赏心悦目的良好工作环境;第三层次是独具品味,办公室是企业文化的物质载体,要努力体现企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反映企业的特色和形象,对置身其中的工作人员产生积极的、和谐的影响。这三个层次的目标虽然由低到高、由易到难,但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出色的办公室设计应该努力同时实现这三个目标。

根据目标组合,无论是哪类人员的办公室,在办公室设计上都应符合下述基本要求:(1)符合企业实际。有些企业不顾自身的生产经营和人财物力状况,一味追求办公室的高档豪华气派,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2)符合行业特点。例如,五星级饭店和校办科技企业由于分属不同的行业,因而办公室在装修、家具、用品、装饰品、声光效果等方面都应有显著的不同,如果校办企业的办公室布置得和宾馆的客户一样,无疑是有滑稽的。(3)符合使用要求。例如,总经理(厂长)办公室在楼层安排、使用面积、室内装修、配套设备等方面都与一般职员的办公室不同,主要并非总经理、厂长与一般职员身份不同,而是取决于他们的办公室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4)符合工作性质。例如,技术部门的办公室需要配备微机、绘图仪器、书架(柜)等 技术工作必需的设备,而公共关系部门则显然更需要电话、传真机、沙发、茶几等与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相应的设备和家具。

2、不同人员的办公室设计布置

在任何企业里,办公室布置都因其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使用要求等不同而应该有所区别。

处于企业决策层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正副厂长(总理经)、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由于他们的工作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作用,能否有一个良好的日常办公环境,对决策效果、管理水平都有很大影响;此外,他们的办公室环境在保守企业机密、传播企业形象等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需要。因此,这类人员的办公室布置有如下特点:第一,相对封闭。一般是一人一间单独的办公室,有不少企业都将高层领导的办公室安排在一办公大楼的最高层或平面结构最深处,目的就是创造一个安静、安全、少受打扰的环境。第二,相对宽敞。除了考虑使用面积略大之外,一般采用较矮的办公家具设计,目的是为了扩大视觉空间,因为过于拥挤的环境束缚人的思维,带来心理上的焦虑等问题。第三,方便工作。一般要把接待室、会议室、秘书办公室等安排在靠近决策层人员办公室的位置,有不少企业的厂长(经理)办公室都建成套间,外间就安排接待室或秘书办公室。第四,特色鲜明。企业领导的办公室要反映企业形象,具有企业特色,例如墙面色彩采用企业标准色、办公桌上摆放国旗和企业旗帜以及企业标志、墙角安置企业吉祥物等等。另外,办公室设计布置要追求高雅而非豪华,切勿给人留下俗气的印象。

对于一般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许多现代化的企业常要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的方式,办公室设计其目的是增加沟通、节省空间、便于监督、提高效率。这种大办公室的缺点是相互干扰较大,为此:一是按部门或小部门分区,同一部门的人员一般集中在一个区域......余下全文>>

九:办公用房的办公用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似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宣、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子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地方机关(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余下全文>>

十:公司办公用房属于什么性质?

没有法律有具体规定,散见各类规定

1、按照房证房屋登记用途确定。

2、如房证房屋登记用途与实际不符就要具体分析。

给你发个判决书参考一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 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侯延国,镇长。

委托代理人 宋宝国,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肇州县建设局,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赵铁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 唐庆国,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动迁管理办公室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第三人 姜彦府,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肇州县人事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委托代理人 孙宗轩,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因房屋动迁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1)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宝国、被上诉人肇州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唐庆国、第三人姜彦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宗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第三人姜彦府房产证照上虽登记为住宅,但在使用中持承租人黄亚东的日杂营业执照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证,这是房产管理部门对这一使用性质变更的认可,且拆迁时该房屋仍由承租人个体经营,因此裁决确认的被动迁人动迁房屋为商业用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虽不属国家指导或限价确定,但肇州县价格事务所对置换房屋的价格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因此应认定该价格鉴定合法,裁决依据上述事实和合法的价格鉴定对被动迁人房屋拆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二十二条并无不当,因此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肇州县建设局的建重裁字(2001)第1号房屋动迁裁决书。原审原告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审法院把姜彦府的25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商品房的价格认定有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同时撤销州建重裁字(2001)第1号动迁裁决。原审被告肇州县建设局答辩称:我局作出的州建重裁字(2001)第1号动迁裁决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正确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第三人姜彦府参诉意见:其房屋系商业用房,价格事务所确定的价格正确合法。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审中,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举出的证据重新进行了质证和认证,认为一审法院质证和认证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理由,形成下列争议点:(1)、姜彦府的房屋应认定为住宅还是营业用房?(2)、肇州县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估价鉴定是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在一审及二审中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姜彦府的房屋应认定为住宅还是营业用房的问题。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政府认为姜彦府的房屋应认定为住宅,不应认定为营业用房。其认为房屋用途的界定标准应是房产处房屋产权登记,姜彦府的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就应认定为住宅。另外,姜彦府的房屋出租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房屋承租人黄亚东的执照也没有年检,原审对姜彦府房屋性质的认定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房屋拆......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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