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食品退货的相关调理!!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二: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有没有规定:食品类商品不予退货,但有质量问题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该食品类商品未按照约定提供,你是有理由选择按照你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其中运费部分也应有经矗者支付合理的费用。
三: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新消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
《食品安全法》与《新消法》索赔的前提不同
首先,“一赔十”是针对食品而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新消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的生产者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二是只有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销售商“明知”行为的表现形式
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销售商的“明知”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也还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一般法律界人士根据现有的相关规章以及参照以往的其他案例实践给出的解释是:
“明知”一般系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表现方式有十种。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此外,《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并非是对《新消法》“一赔三”规则的简单延续或提高,二者在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方面有重大区别。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额度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提到“欺诈”字眼,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在正常赔偿损失之外,另行主张金额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法比消法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就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知晓存在欺诈情形购买了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不必以“须受欺诈”作为索赔前提。
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关于食品快要过期了,法律上规定?
只要在保质期限内的商品,都可以销售。抚无质量问题,不能要求退货。没有造成损失,更谈不是赔偿。
法律对快过期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
五:买到过期食品怎么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你使用了该产品后发现过期了,那你就可以获得十倍赔偿和因为食用该产品造成的伤害(需要举证),
就算只是发现了并且原封不动的去找该超市,那你可以要求全额退回该产品的所花费的钱和十倍赔偿。
如果你和超市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之下你可以到购买地所在的消协和工商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六:超市卖过期食品应如何向顾客赔偿
编辑老师: 昨天晚上,我去一家小超市买了两盒薯片,回家吃时发现已过了保质期2天。听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超市双倍赔偿,我就找到超市提出这个要求,但超市只同意退货或退款,不同意赔偿。请问,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网友程女士 程女士: 你咨询的情况涉及到消费者维权中双倍索赔的范围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为有力打击商家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因此,你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关键就是超市销售过期饼干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该超市销售过期饼干的行为就属于掩盖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也将“销售失效、变质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据此规定,你完全可以要求超市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解答:郑铁中院 姚黎辉 郑铁法院 余猛
七: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货品归属问题?
您好,您在获得赔偿款的时候货物应当返还给卖家的!
八:临近过期食品法律上可以退换货吗
在临保质期专柜或者降价区自愿购买不能要求退换货或者赔偿
在普通专柜且正价购买则可以凭购物小票要求退换货,不支持赔偿;
正常购买食品后因消费者自行储存至临近过期不可以退换货或者赔偿。
临近过期食品可以放心食用,不会有安全问题,而且针对临近过期食品商家往往会降价促销或者捆绑销售,如果打算买了马上吃,选临近过期食品会为自己节省一部分开销。不过要注意避免冲动消费,不要因为优惠促销就大量囤货,以免存到过期后还没有吃完,那就得不偿失了。
如何定义食品是否属于临近过期:《临过期食品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商品,超过当天营业时间的即为过期。食品标示保质期大于一年的,期满之日前45天为临过期;保质期小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为临过期。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货如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