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师聘用合同

一:建筑工程师聘用合同样本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穿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顾问监理工程师 工作。乙方注册监理师工程师证章由乙方保管,甲方取得注册证章后在一周内必须返还给乙方。甲方擅自使用乙方印章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企业年检或检查工作有需要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提供证书以备检查,如需续签,合同另行签订。

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甲方在使用乙方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期间,有维护其继续有效的义务。

与乙方注册证书相关的每年的业务培训由甲方负责,甲方有义务将培训信息告知并尽量派人代替乙方参加学习,如需本人参加,学习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均由甲方报销。本合同期间的乙方注册证书维护所需费用(包括注册费、印章费、年检费、继续教育学习费由甲方报销)。

二:进助理工程师必须拿劳动合同吗 随便拿一份行不行

劳动者评定职称,那么要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依据的,不是随便提供一份劳动合同书的,必须是合法的劳动合同书。

三:外籍管理人员聘用合同

显然是按照我国劳动法和现有劳动合同来。没必要做出特别的。可以在福利待遇方面做出备注条款。

四:有关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问题

根据工程大小而定,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是注册建造师(一级和二级),且注册单位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余下全文>>

五: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总监等职称有什么区别

董事长的英文是Chairman (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President和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Chairman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监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总经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的最高负责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而若是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 (如跨国企业),总经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组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房地产业:薪酬增幅下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总裁又叫首席执行官,简称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管理人员。 总监,指承担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或关系公司全局性的工作事务的岗位职务者。

站在不同角度,总监的职务定义存在本质的区别。在企业经营权层次,“总监”的岗位级别介于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在企业所有权层次,“总监”是接受董事会授权执行某项关系公司全局性工作事务的岗位职务,对董事会负责,因而在英文翻译时往往使用“董事”这个单词。

总监:一般为某项领域的第一监管人,如项目工程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在企业中也是高层管理人员。

六:申报评中级工程师,劳动合同是必须要有的吗?我的合同被老鼠咬坏了,

劳动者评职称,那么评定职称机构,都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提供单位那份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助理工程师评定,档案在人事局,现未与单位签劳动合同,个人需准备什么材料,参加助理工程师的评定,谢谢,

助理职称评定条件

1、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可初定员级资格;员级资格满4年后,初定助理级职称资格(如中专毕业后工作时间已满五年即可直接初定助理级职称资格);

2、大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非全日制大专学历任技术员3年)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职称资格;

3、本科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职称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5、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职称申报评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龚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 助理: 需上交:一寸和两寸照片各四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工作总结。

八:助工评定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吗?

现人身在沈阳工作。上次你回复之后我便按照网上的流程,先是网上申报,然后把《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和《高等院校毕业生考核定级表》按要求填好,和照片一起交到人才市场三楼,但是被告知不能评定,需提供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和现单位的劳动合同,由于我这两家单位签合同时均未把该给员工的那份劳动合同给我,我现在手头上一份劳动合同都没有,我仔细看了你们网站上的信息,没有提到要提供合同一说,而且我也问了评过助理工程师的同事,也没有说要提供劳动合同的。我现在身在沈阳工作,要都去拿的话还是有点麻烦的,同时也不确定之前单位是否还保存有我的劳动合同。请问老师,助工评定是不是一定要提供劳动合同啊?

九:软件工程师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综合工时制”?

先说补充条款,没有约定你达不到要怎么处理,所以此条不需要考虑了,对定没有任何约束。

对于工时制度,综合工时或不定时肯定不能同时执行,但不管执行哪个都是需要取得劳动部门的正式审批方可执行的,你要先问清楚你们公司经过了审批没有,如果是审批过,那可以执行综合工时甚至是不定时。如果没有审批,那只能执行标准工时,企业自己约定的无效。

至于b里面说的可以调整工作时间,这个是无效条款,只能起到心理上的约束作用,也可以不用理。

如果合同无效,你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从你提供的信息看可以申请加班费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这两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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