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的处罚

一:围标串标的处理方法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投标人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串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各个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轮流获取中标等。串通投标的行为限制了竞争,使招标徒具形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由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金大多来源与国家投资或者来源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贷款,所以实践中除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获取合同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投标人与招标人彼此间进行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方面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甚至采取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行贿受贿既是一种腐败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平等竞争基础的消失,不利于评标的客观进行。投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余下全文>>

二:投标过程中,围标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般会扣除保证金,中标作废等....

三:投标围标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是肯定的。

有证据被人家拿到手后告发,就有依据判违法。没有证据就不易判!

四:围标串标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都有详细的规定

五:工程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算违法吗应该怎么判刑期

围标、串标在工程招投标中很普遍,但实际是一种犯罪行为。

一、串通投标罪:

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的规定:

1、刑法第223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六: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

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唬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

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余下全文>>

七:围标,串标会判刑吗?

要根据具体的行为严重程度来认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投标进行围标怎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以在开标日或知道该情况10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书的内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九:同一人的数家公司围标串标的处罚判刑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都有详细的规定

十:投标人怀疑围标如何处理

首先你要找到围标的证据 提出质疑 而且还要赶在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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