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姓名权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础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派出所随意改了你的名字侵害了你姓名权,可以到公安局投诉要求其纠正,也可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www.xsjjy.com/flk/mftz.htm
二:法律什么时间宣布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姓也可以随第三方姓
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目前还未正式出台。
三:求一些关于“姓名权”的法律条文条款,越全越好。
1,公民的人身权,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凡涉及上述范围的都属于对公民人身权的侵权损害。人身权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所以。我国宪法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写入序言中,就体现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
2,《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4,《户口登记管理条理》第七条: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岁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头申请;18岁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作相应更改,但公民证编号不变。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属于哪项职权
首先,这是《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无需赘述。
其次,就其原因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三,对于宪法的解释实际上也属于立法的范畴,因为它不属于司法和行政,而且后两者根据法律规定也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最后,由于宪法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其重要性来说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因此由最高权力(立法)机关对其予以解释是符合一般理性思维的;同时由宪法立法者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解释,也可以更加贴切地解释立法的真实意图;而且之所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而不是全国人大,原因在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果要求解释宪法的工作由其来承担,那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因此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利于更好地执行宪法、监督宪法的运行。
五:姓名权的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六:有关姓名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1、证明被告学校有个同名的教师,招生简章中描述的就是该人,与张先生无关。原告只是根据招生简章中的姓名认为被告侵权,并无实际依据证明该简章所描述的就是他本人。
2、出示招生简章已通过教委审核的凭证,证明该简章内容在高考报名系统中使用正当合法,不存在侵权。
3、有关姓名权侵害的法律规定:
1) 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学校使用本校教师姓名从事高考招生,既不盗用原告姓名,也没有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本校同名教师)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 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畅204;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本案中学校以学校的名义从事招生活动,并不存在以被告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七:艺名的法律解释
在我国,关于笔名、艺名或化名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条文的规定不是很全面,就“《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这条法律来说存在不足,比如说姓名权,笔名、艺名或化名是否是姓名呢?如果是的话那我可不可以把笔名当姓名用呢?显然不行。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的论文《具体人格权(二)》 中提到的知识学术观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们知道,法律是大家认可,并且有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为规范,学术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只有当用法律条文国定下来才有效力。但是,凡是法律必有例外,当你的笔名化名等出名了,为公众所认知时,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最好是像技术之类的申请专利,这样就会受到保护。在著作权法和民法中此类规定是非常多的,这是从学理的角度讲,如民法中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就是指导在没有详细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做的。具 体的法律规定只有《民法通则》里有相关的规定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键是要用学理和民法基本原则来解释。
八:当姓名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应该如何判决?
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九:如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是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要法律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牵头起草。二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法律间协调完善和衔接等问题。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审议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就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公民姓名权的规定作出解释。三是完善立法工作方式。完善法律草案出台前评估工作,加强立法项目论证,健全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联系人大代表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审议等工作。认真研究和吸收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作出情况说明和反馈。
十: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律,还有哪些?谢谢!
民事权利一共有四大类,分别是所有权,耿身权,知识产权,债券。详细的就不说了,按这个去百度,你都能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