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一:关于安乐死辩论赛,反方可以提出什么观点

以任何目的去剥夺人的生命,都是一种杀戮行为,因为生命的意义在于活下去,无论如何安乐 ,都违背了生命的意义所在

二: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这里有篇稿子 我国该不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http://www.osolid.com/thread-111-1-1.html

三:辩论里怎么反驳不支持安乐死的论点

1,恰恰相反,安乐死是让人有希望,让人有解脱痛苦,来去自由的希望。难道对方辩友认为在无边无际的痛苦深渊中挣扎才叫做有希望么?

2,无论病人是由于哪种心理,但生理上的痛苦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不是生理上的极大痛苦也不会选择安乐死。而且生理上的痛苦和绝望也可以由医生用专业科学手段来确诊。

3,第三条直接反问他:“认定过程有多复杂?为什么导致很多人死,请说出个所以然来。”

--他一定说不出有多复杂,你就臭他:“对方辩友准备中难道都没有了解安乐死的认定过程么?这也太不认真了吧。”

--等他回完话继续抽他:“对方辩友既然都没有认真了解安乐死过程,又怎么得出很多人会死的结论呢?这些人难道都是给对方辩友你说死就死的么?”

四:安乐死的辩论赛要正当,要有说服力

需要有背景条件,比如现在,比如中国,需要有时间和地域之间的限制。

是否赞成安乐死需要有几个条件。

一个团体的人伦道德是否赞成人自由支配自己的生命。

科学、医学、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是否能保证绝大多数安乐死的正当性。

安乐死当事人连带性问题是否影响社会稳定。

下面以中国为例,来论述以上3点

中国的伦理道德相对于西方国家相对保守,还达不到安乐死的伦理道德共识。

医学,科学,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不能保证正当性,基础医疗条件差,诊断手段,药物配合,以及整体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衡,这里不补强,对于人生命的支配就不能公正实施。监管部门医闹纠纷处理都不力,无法保证安乐死正当合法执行。

安乐死当事人连带性问题突出,和中国社会结构有关,中国家庭观念很重,很多老人放弃治疗为了不连累家人和孩子,而孝道也是道德中的最重要部分之一,孩子一般不会主动提出安乐死方案,即使执行后,也会有其他的舆论压力。

法律是一个具有母性的强力准则,不是所有在常识中觉得理所当然的事情都是应该做的,如同小孩不能理解母亲不让出门一样,有时候母亲的考虑超出了小孩的认知,是因为小孩的认知范围和思考的维度不如家长。在安乐死上面也是一样,我们看到身患绝症的病人在弥留之际的痛苦,看到他们亲人的煎熬,我们要做的是尽一切可能去挽救,去减轻他的痛苦,去安抚他的亲人,安乐死只能是我们最后才考虑的手段,在我们其他的措施没有做到极致时,请将最后的手段继续封存,不要打开!

五: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3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搐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

1、 国际安乐死运动的不断壮大 安乐死作为一种零星的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被提出和研究,却是在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才开始的。并在以后的岁月中愈演愈烈,发展成为一项新的人权运动-安乐死运动。

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并且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学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余下全文>>

六:关于安乐死的辩论的辨词 最好有英语的 急!

1 Euthanasia is humane because it heops to hasten the death of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2 Death, as natural as birth, is sometimes a hare process that requires assistance, and euthanasia is part of such assistance.

不好

1 Doctors and nurses involved in euthanasia have discredited their profession, for户euthanansia is a vil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medical principle to save human life.

2 Nothing can be more brutal than taking away human life.

七:有关是否应当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辩论赛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而中国学者们给安乐死下的定义则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应当说,从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在全世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可是到目前为止,也只有荷兰、比利时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家的法律上完全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化……

八:急求辩论赛开场白,关于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我们是反方,不应该,有四个辩手。

一辩: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二辩:求生不得,闷闷不乐

三辩:罔顾生命,与谁同乐

四辩:尊重规律,平安喜乐

九:辩论赛对方说安乐死阻碍医学发展我方怎么反驳

已经成为植物人时间过久,谁都不可预料他的未来能否出现奇迹,针对普通家庭来说,一个月消费高额的医疗费用以及家人多年无回报的付出,这是不理智的。为了治疗植物人,需要长期耗费医院的床位、昂贵的医疗设备,这些东西可以更好的为更多人做出贡献。1个植物人在医院治疗一年,按照普通病人一人住院治疗7天,可以让72个病人获得治病的机会。如果两年或者更长时间,那么浪费的资源将成倍上升。现在因不能及时治疗死亡的病人比植物人死亡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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