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集体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余下全文>>

二: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给予奖励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 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 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此可见,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 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此外,公务员集体的奖 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 工作集体。

三: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撤销奖励的情形?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四:公务员奖励规定的介绍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五:简述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原则

(转)《规定》明确,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的程序:⑴初查;⑵立案;⑶调查取证;⑷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并听取其的陈述和申辩;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⑹将对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六: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为什么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奖励: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⑷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七:记三等功奖励的给予公务员集体什么奖励

这个只是个人的,和集体无关。记三等功不就是连续3年优秀而已嘛

八:公务员奖励规定的第三章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九: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简称“三公”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三公”原则主要体现在:(1)公开,奖励必须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2)公正,就是指机关在实施奖励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原则,客观地行使奖励权,在确定奖励对象时不能偏私。(3)公平,就是指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标准及奖励的种类要相同,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搞双重或多重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坚决不予奖励。 公务员的精神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精神激励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的精神需要,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进取心。公务员的物质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机遇适当的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员一定的物质需要,改善公务员待遇,同时也是为了充分肯定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2008年发布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四章第十条规定:“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予以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十: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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