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

一:意见证据规则的含义是什么?我国是否对之进行了规定

你好!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还规定了,公司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二:证据规则有哪些功能

规定的举证原则呀.

而且与正觉相关的事项,例如举证期限,证据种类等等.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原则

虽然现代证据规则的某些内容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它们真正开始发展却是源于17、18世纪的一些普通法判例。这些判例所创设的内容包括一些限制证人资格的规则和一些排除规则,前者早以消失;但后者如排除意见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这些普通法规则虽然经历了19、20世纪的一些制定法改革,却一直存留。其中,传闻证据规则(或者叫反传闻规则)及其衍生的诸多例外,已经成为当今英美证据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英国,最早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其实相当于的证人,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无论是他们直接得知还是道听途说,都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有人证明其来源不可靠。如果在判决作出之后,发现陪审员是在酒馆里或其它地方听一个醉汉或者其它不值得信赖的人说的,那么判决就会被推翻。后来,法官意识到运用传闻证据定案的危险性,开始禁止传闻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在十七世纪后期(1675-1690年),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theHearsay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RuleAgainst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中国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这纯粹是一种曲解。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干脆在第32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所以,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落脚点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因为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引起的程序差异。也就是说,在程序方面,传闻法则主要是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反询问权,而直接审理主义则强调法官询问证人。因此,有学者认为,“直接审理主义加当事人之反对询问权即变成传闻法则。”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余下全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适用吗

这些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明文确定废止,那就会一直适用下去。

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六: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则》谁的法律效力高

一样,但是涉及到具体问题是,以心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处理。

七:证据规则的限定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1、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一是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关其本人的品格证据,那么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证据进行反驳;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三是如果提出品格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关联性,但庭审中如果出于准确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主张在犯罪过程中是无过错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对意见,这时可以允许被告人提出有关被害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作为证明当时被害人的行为与其品格存在一致性的重要佐证;二是控方也可以提出维护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但必须在被告人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关证据后,对方可提出相反的证据;三是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不具有关联性;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类似行为一般不具有关联性,除非它构成被指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4、特定的诉讼行为。譬如:曾作过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5、特定的事实行为。如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就不得作为该人对此事件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

八: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补充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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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2补强规则

理由如下;所谓补强规则,就是对现有证据的证明力的增强;而本条款明确提到“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就说明不能简单依靠当事人的陈述,也即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

所以,本条规则属于补强规则。

另外: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则才是。

最佳证据规则,主要指书证。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定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凡是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具有可采性。不具体解释了。。

十:诉讼证据规则问题

我认为上诉获得支持是应当没有什么问题的。

虽然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已经提交了复印件而未提交原件核对的,只不过是该复印件作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二审时,该复印件可以核对,那么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因此,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关键的处理点在于确定:

1、对于所提交的复印件证据,如果已经作为证据缴纳,对方是如何质证的?

2、法院在原审裁判文书中对此证据是绩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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