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一:社会工作的介入模式是什么

介入模式就是你实施工作是所采用的工作模式

个案模式有:危机介入模式、任务中心模式、社会—心理模式、行为治疗模式、叙事治疗模式

小组工作有:社会目标模式、

等等,打字麻烦,你要是需要的话,我再给你追加

二:论述社会工作实务中直接介入的策略有哪些

介入的策略包括:介入的技巧、工作者的角色和所担当的任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往往包括社会经纪人、促进者、教育者、倡导者、调解者和社会控制者。介入的策略原则是多层次介入,包括直接提供服务和间接介入策略。

1、介入目标

2、服务对象的情况

3、资源和设备的配备

三:决定介入策略这一步骤处于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的什么阶段

“决定介入策略”这一步骤处于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的(答案:A )阶段。

A.预估

B.介入

C.计划

D.接案

预估的基本步骤有:

①探究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与需要。

②分析服务对象的资料并做出预估摘要。

后者包括:对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要做出解释;列出解决问题的目标及先后次序;决定介入的策略;撰写预估摘要。

四:养老服务可通过什么社会工作方法和介入模式

养老服务

可通过公共社会工作方法

和介入模式

五:社区工作是以什么味对象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

社区工作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一种基本方法,它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案主,通过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行动,确定社区的问题与需求,动员社区资源,争取外力协助,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培养自助、互助及自决的精神,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发掘并培养社区的领导人才,以提高社区的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区的进步.

六:社会工作介入学业压力用什么理论

哪有那么多理论,资源整合,有需求就有市场。好好想下

七:社会工作者如何介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疾人是社会上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帮助残疾人这一最困难弱势群 摘要 体的社会工作,任重而道远。残疾人社区服务强调以社区为依托,在社区资源整 合的基础上,对残疾人的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心理状况、就业方向提供指导, 实现残疾人全面康复、参与社会生活,职业康复是通过帮助残疾人就业来促进他们康复和发展的方法, 它以职业训 练为中心,通过职业评估、教育、培养、就业安置、咨询等工作,协助残疾人达到 合适的职业适应能力,它向残疾者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残疾人由于生理、 心理的缺陷,不能像健全人一样胜任一般工作,通过就业他们不但能够获得独立 的经济地位和适当的收入,还可以有助于他们某些器官能力的恢复,增强他们的 自信心,使他们融入社会生活。因此职业康复工作是一种很有效的对残疾人进行 康复和帮助其发展的方法。 当然,职业康复并不是个简单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在政府社会 政策的支持下, 社会工作者要做的工作包括:残疾人就业前的咨询和评估,残疾人 的治疗和训练,就业后的随访和持续支持。就业咨询是就残疾人的从业心理、他 们对职业和岗位的兴趣、对从业后的劳动报酬及保护条件进行咨询,解答他们的 问题,使其有充分的信心。评估则要对残疾人的身体状况、技能素质与可能从事 的职业的要求进行比较,看残疾人是否适合这些工作。一旦确认残疾人适于某项 工作,还要对他们进行适应性培训。 这不但包括对残疾人的心理训练,也包括技能 训练,目的是使其能较为顺利地适应岗位的要求,增强残疾人的工作信心。 当残疾 人上岗工作之后,社会工作者还应进行跟踪式随访,及时了解残疾人就业后遇到 的问题,并设法解决。 这既包括继续对残疾人做发展性工作,也包括帮助他们建立 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包括解决某些制度上的问题。

八:社区工作是以什么为对象的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

社区及居民。

九:为什么说社会工作是一个强价值介入的专业

传统的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不适合中国文化,单纯的强烈价值介入可能会使专业、机构、工作员陷入被投诉甚或更大的被动,强价值介入的“案主自决”既充分体现了在此情景下政治实践的社会工作本质,又能够彰显社会工作的道德实践功能,还能在兼顾服务对象自决权利的同时,促进专业、职业的发展和避免工作员被动。

关键词:强价值介入 案主自决 本土社会工作

当前,主流的社会工作范式是以实证论的知识观为基础的,它以西方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为文化背景,尊崇个人权利至上,奉行案主自决原则。而香港学者阮新邦提出的另类社会工作模式则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实践,应主张强烈价值介入,并由此构建出强烈价值介入理论。

我国社会工作刚刚起步,在向西方学习过程中,即或对于香港的经验或反思亦应再反思,不仅要有意识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和中国化,还要更自觉的推动中国社会工作或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在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案主自决”这一西方基本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文化脉络之下尝试性的构建本土社会工作原则:强烈价值介入下的“案主自决”。

本文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具体剖析。案主,女,大学二年级,20岁,当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时,找到男友商量对策,男友不承认是自己的孩子,并决定与案主分手,后不知去向。案主想把孩子生下来,证明这孩子是男友的,也想纪念她与男友的真挚的感情,但又担心父母不会同意,不敢告之父母,她十分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近期,案主情绪十分低落,老师发现后要求她父母到校处理此事,并请社工介入。如果按照传统社会工作的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模式在处理此类案例时有失偏颇,本文将进行详细阐释。

工作员价值抽离的“案主自决”不可能贯彻到底

(一)对案主问题的识别包含强烈的价值介入

本案例核心的“问题”是对堕胎的认识。我们相信,这个“问题”对于一个有宗教信仰的工作员和一个无神论者来讲是不同的“问题”,即或对于同样怀有虔诚的宗教信仰人士,一个天主教徒和一个佛教徒对于堕胎也会持有不同的反对堕胎的原因。那么不同信仰的工作员在处理这一同类事件,对“问题”的认识明显是带有个人的价值观介入的。

作为无神论的学校辅导员,可能认为,案主在读书期间未婚怀孕就是不应该,既违反学校规定,又有悖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堕胎“不是问题”,应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给堕胎后案主精神的安慰和以后生活的调适。而对有宗教信仰,特别是教义中强烈反对堕胎的工作员,可能认为,堕胎“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给案主寻找资源,让母子生活质量更高。

(二)接案和介入过程中的理解沟通包含强烈价值介入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无法避免研究者的价值介入,因为我们要使事物呈现意义,就必然引入先天或后天由社群共同建构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进行沟通的必要条件是价值相关性。

当工作员接触到案件以后,需要和案主进行交流和沟通,而有效的沟通必然是在对象之间有一定的对社会规范的认识和共同接受的语言或理念,比如:反对堕胎的工作员可能无法或很委屈的去聆听案主对于自己可能堕胎的选择的解说。更很难在“如何堕胎不痛苦”问题上达成统一。另外,对于一个知行合一的工作员来讲,如果不知道自己的道德坚持在哪里,那么他或她所做的工作其实更让人怀疑。因为,工作员在接案时其实已经在思考如何介入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却在......余下全文>>

十:怎样对带着孩子的受虐妇女进行社会工作的介入

浅析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及社会工作介入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法律规制;社会介入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

一、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家庭暴力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而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二、社会学的观点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必须是要把完善现有法律与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相结合,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使男女双方在家庭内部地位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也有一些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无过错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征与成因

从现在社会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以下几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在社会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女性为主,主要是妻子。

二、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是一定的亲属关系。同时,很多人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三、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他的暴力行为一样,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时间上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现存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时间上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一直是忍让的态度,大多数男性发现通过暴力方式可以发泄自己的郁结之气,并在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后会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甚至演变为持续性、长期性的侵害情况。

五、......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