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一: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安全教育,坚持焊接,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10.易燃易爆物品;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稀料、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乙炔发生器;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安全责任;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参考资料,不得另外私设小灶、保管、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乙炔瓶,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保持通风;

5.电工;

13.施工现场,氧气瓶,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库房内调配油漆,并与保卫处签定《治安、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若变换动火地点;

11.不准在工程内,不得昼夜亮灯、宿舍等禁止吸烟,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破坏,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

22.禁止高空抛物;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分类单独存放;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安全责任书》、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

15.施工现场,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审批证仅当天有效,电焊机外壳,提高安全意识,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遵守防火制度,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应专库储存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油漆,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9.施工材料的存放,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二: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答案补充 第三部分 标准、规范

一、综合类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306-85

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说明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65-89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T77-200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二、施工用电

安全电压 GB 3805-8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余下全文>>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培训考核试卷,考试内容全部掌握。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一律穿工作服,严禁穿短裤、短袖、拖鞋、高跟鞋、硬底鞋、赤膊进入施工现场。吊篮上严禁坐卧、说笑、打闹。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挂钩,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3、高处作业不得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杂物等,施工区域内要有专人看护。

4、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抽烟、大小便,不得酒后上班操作,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5、特殊工种如焊工等一定要持证上岗,操作前要配带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护眼镜等,焊工作业时要设置接火斗,三组以上焊工同时作业时要设专职看火人一名,并佩带消防器材。

6、现场任何施工人员均不得私自接改用电线路,使用总包或其他丁工单位的施工机械一定要经过有关人员的批准。

7、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各种电器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及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方可使用。

8、电、气焊工在作业时,必须查验操作区周围是否有易燃易暴物品,如有隐患应提前处理或上报,处理后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9、 临时搭设脚手架上施工前必须经过专职安全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10、焊工在立面墙上施工或高处作业时,必须挂好接火斗,如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或下雨天气不得施工。

11、焊机接线在指定的闸箱,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每天上班前先检查焊线是否破损,前后保护盖,焊枪完好,一次线不超过3米,焊把线双线到位。

12、电气焊开工前必须报数量,工作面,开动火证。

13、配电系统按规范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系统,电力机具做可靠接地或接零。

14、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煤炉子,宿舍内严禁使用高压电。

15、值班电工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无乱拉、扯、压、砸现象;

16、库房内存放材料分类码放整齐,与加工区隔离,加工机具符合规范要求,并做好消防措施,在方便显眼处设置灭火器备用;

17、施工现场余料、废料应及时处理出场,防止火灾的发生;

18、氧气、乙炔应分类集中码放,两瓶的间距不低于5米,与明火处不低于10米,不能满足要求时采取隔离措施,乙炔瓶不应平放,存放温度不超过40℃。

19、施工队定期对工人召开安全、消防、文明施工大会,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现场无安全、消防事故发生。

20、施工队坚持做班前安全、消防交底。

21、强化安全、消防保证体系和管理体系的建立,确保施工队人员配合,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的作用。

22、施工队进场进行此交底,施工队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施工过程中若有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者将进行二次教育或清除施工现场。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什么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余下全文>>

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什么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机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六: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余下全文>>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求采纳

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有哪些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2

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2009 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5

施工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6

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7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 8

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0-2008 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10

模板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1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09 12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2009 13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4

安全网 GB5725-2009 15

安全带 GB6095-2009 16

安全帽 GB2811-2007 17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1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19

起重吊装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2010 20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87-2009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 2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2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 24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包括那些?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 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盯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