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二:监理有什么权利
受业主委托,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1)贯彻设计意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但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被采纳并产生效益,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要变更设计时,需通过监理单位向没计单位提出。设汁人员如发现施工中有不符合设计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由监理单位处理?如处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负相应责任,(2)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时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监理单位要为施工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凡事先未说明又不按时完成监理的,视同已被监理单位认可。分包单位一应签证认可事项,应通过总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有关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监理总工程师调解。在接到调解通知书后2U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争议双方,若一方不同意监理总工程师的调解意见,可在15天内请政府监理主管部门协调,若仍有不同意见,可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4)由于监理单位失职或决策指导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损失费用。其最高赔额为监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四: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四控:行使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骸控制;两管:合同义务管理和信息义务管理;一协调:协调好工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l)贯彻设计意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但可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被采纳并产生效益,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要变更设计时,需通过监理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人员如发现施工中有不符合设计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由监理单位处理。如处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负相应责仟。
(2)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时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监理单位要为施工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凡事先未说明又不按时完成监理的,视同已被监理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应签证认可事项,应通过总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有关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监理总工程师调解。在接到调解通知书后20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争议双方。若一方不同意监理总工程师的调解意见,可在15天内请政府监理主管部门协调,若仍有不同意见,可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由于监理单位失职或决策指导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损失费用。其最高赔额为监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六:请问建筑监理的职责和权力有哪些?
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业主委托监理的工作范围,完成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工作。具体有:
1、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向业主提出审查意见;
3、组织项目监理例会,协调项目中的工作并发出监理指令;
4、审定承包商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5、 审核承包商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6、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8、调解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9、 编写监理周/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总结;
10、 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商的竣工申请,组织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部2000年12月颁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当然也有人会说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四控两管一协调" 。"四控"就是指: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这种说法就笼统一点。监理权力:
监理的责任是重大的,它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责任目标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权力作保证,否则一事无成。按国际惯例,如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很大的,诸如有权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令;有对施工计划审批权;有对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和一票否决权;有工程计量支付和索赔的签认权;有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配备的审核及否定权;还有对业主和承包人争议的初步裁决权等。
当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因为很多业主方都不会把所有权力下方给监理方。具体情形还要另定。
七:监理单位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四控:行使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两管:合同义务管理和信息义务管理;一协调:协调好工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监理有罚款的权利吗?
监理细则规定了经济处罚条款应该对施工单位不会有任何约束作用吧,监理细则是指导监理人员内部工作的细则,总监审批就到头了。赞同工地管理制度的说法,如果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了罚款的内容,则监理从合同管理的角度,针对施工单位违反了合同中的一些处罚条款,建议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中的经济处罚权利,是合理的。再有,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一般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制度中的奖惩制度也相当于合同的附加条款,总之从合同管理的角度,监理有 建议经济处罚权,如果建设单位放弃自己的权利,那是他自己的事。
九:工程监理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十:工程监理有权利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吗
正规的情况下,不可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而不是创收,就算是替建设单位创收也不行,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通知建设单位,(如需要)罚款由建设单位财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