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一:技术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技术合同的特点有如下内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同时应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特征编辑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三: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 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二.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四: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20分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攻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综上所述,你的工程 应该算在,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中

五:技术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这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策343条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委托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而技术咨询合同不同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科技咨询课题。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六:技术服务合同有哪些特点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有标准文本。查一查。

七: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用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网站的设计开发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

网站设计开发,可能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也可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因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通常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通常为一方委托他方开发,或两双方合作开发。对于开发出来的“技术”法律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发人,委托人可免费使用。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为双方共有。最特别的是使用权、转让权在无约定情况下,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双方都享有。

我们常见的大多数网站开发,并不涉及“新技术”生产的问题,也不存在开发方享有转让和使用权的问题。

2、而技术服务合同,则更符合大多网站设计合同的特征。技术服务合同通常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由委托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显然,大多数网站设计合同都符合技术服务特征。

3、两种合同最明显的区别还在于:合同风险的承担不同,通常开发合同,产品不能开发的风险除人为原因外,都是双方互担。而服务合同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九: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这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策343条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委托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而技术咨询合同不同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科技咨询课题。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十: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3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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