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用地

一:公益事业征地怎么征,国家有什么政策?

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是可以划拨供地的,参见《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比后,如果属于划拨供地的,用地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为:征地补偿费及地上建迁补偿费后。前述费用为征地拆迁成本,所以,国家是将土地征为国有后无偿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不收取任何增值收益。

上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也可参考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具体细节,您可以详细研究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二:究竟什么是公益性建设用地?

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要求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解读:一是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是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三是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征地制度是保证国家重要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从世界来看,无论是土地公有国家,还是土地私有国家,都有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  即使人们认识比较一致的“公共利益”,人们看法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大。比如交通建设。例证比比皆是。首都机场高速路也一定是按照“公共利益”原则来征地的,但建成后却一直收费至今。昔日的庄稼地,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印钞机”。  《宪法》和有关法律虽然强调了征地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而对“公共利益”和“公益性”理解的泛化,导致征地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公共利益”征地,几乎变成了凡是征地就是“公共利益”。  在此还要指出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征地制度除具有公益性的特点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的强制性。《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在这里,征地制度的法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土地征用是《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力;二是征地行为是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对于法律赋予的征地的行政权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服从。这就是征地制度的强制性。  “强制性+公益性”,这样的征地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也是可以被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理解和接受的。如果是强制性加上非公益性和公益性的扩大化,在实践中就会引发矛盾冲突和对立。事实上,当前众多的征地事件都是这样引发的。  由此可见,在强制性征地面前,分清公益偿和非公益性,具有多么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三中全会《决定》在强调改革征地制度的时候,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放在了最突出的位置。  但是该《决定》依然没有对“公益性”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定,依然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在理论界,近些年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是也存在过于学术化和琐碎化的倾向。  按照一般理解,《决定》提出的“严格界定”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权威的概念和标准的界定;二是实践中操作上的严格界定,也就是要不折不扣。这二者缺一不可。  对严格界定来讲,可以按公益性、准公益性、非公益性三类来划分。所谓公益性,主要是指国家安全、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用地;所谓准公益性,主要包括建成后进行经营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所谓非公益性,主要指工商等企业用地。  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并向社会公布范围和标准,对当前存在的过宽过滥的公益性征地,无疑是有力的制约。它至少矗起了这样一块标牌,上面写着:不要轻易打农民土地的主意。

三:什么是公益事业用地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载集体福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用给的各类用地的总称。它是保证城市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担负着承载城市各种活动,为社会利益服务.包含促进社会平等、增进公众福利和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公益性用地包括: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等。

四:经济事业和公益事业征用土地国家陪尝标准有区别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余下全文>>

五:一般耕地能作为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吗

请咨询当地国土和城建部门。 1、医院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 4、以租代征是不允许的

六:佛教用地是否公益事业用地,划拨价多少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禁新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确需新建的,也应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的原则,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是开发旅游景区,根据《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因此佛教用地不是公益事业用地,

七:什么是公益事业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县级罚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用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

八:国家政府因公益事业需征用农民土地要办哪些手续

《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九: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程序是:?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益事业用地交出让金吗

应该说公益事业用地不交出让金,因为公益事业用地是划拨的。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