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使中国第一次在现代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构建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将成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会有以下的巨大作用:明确了信息监管《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减少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条例》建立的一整套企业信息公示及监管制度,无疑是对政府传统监管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革新,可以说开创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先河,成为了在传统监管基础上的“第三维度”监管,放到世界法制发展史上看也应该留下一笔印记。具体体现在:1、规定了企业应当自主申报公示信息的义务。《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属首创。2、作出了政府部门要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对社会公众举报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定。《条例》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监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等。《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可以看出,《条例》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在政府监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创,但其核心还是围绕企业信息监管本身。 实现了信息监管1、《条例》关于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保证了企业信息的真实、及时。《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这一规定对于身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的企业来说,对其主动申报公示信息的自觉性要求无疑是十分严格的。如果不给予严厉监管,信息瞒报、信息欺骗等行为有可能泛滥而一发不可收拾。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企业自觉履行公示义务。由企业通过政府部门搭建的信息公示平台,自主申报公示信息,并对其信息申报公示行为加以监管,可以加强企业本身的自律,保证信息的真实可信,也为生意合作伙伴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保障双方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起到关键性作用。2、转变政府部门以登记注册、上门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为以信息管理为主的新模式。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方法是相对简单的。传统以登记注册、上门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也容易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行政监管的效率不够高。依据《条例》建立的信息监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监管企业信息从而达到间接监管企业本身的实际效果,大大提升了监管工作的效能。在这之前此种模式的监管还没有尝试过,可以说是新的监管模式。可以预想在未来市场主体急剧增长,政府监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将成为提升政府监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3、实现社会共治,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企业信用信息都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守法、违法经营状况一目了然,其信用状况由全社会来评判,其行为由全社会来监督,使得企业高度重视本身的信用,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经营,从而推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 确立了信用约束制度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措施,充分体现......余下全文>>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用英文怎么说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全部释义和例句>>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publicity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全部释义和例句>>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publicity
三:怎样才能消除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第八条规定的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社会公示。
如果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先补报之前的年度报告,然后向登记机关(也就是办理营业执照的那个工商局)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即可。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没有罚款的,但是对企业信用评级降低,将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比如银行拒绝贷款等等。
因此还是建议你先补报年报,然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并企业以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年度报告。
四:企业信息公示 要有哪些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每年都必须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二是随时产生随时公示的即时信息。
具体来看,第八条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以上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有关规定,接下来是所谓的“即时公示信息”相关规定:
第十条要求,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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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什么意思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条例问答
问: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答: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问: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问: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答: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问: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余下全文>>
七: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怎么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专家解读
国务院23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专家认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这也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通过信用信息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双赢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检甚至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叶林说。公示企业信息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内在要求专家表示,除企业自身报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树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赵旭东说,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叶林表示,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会被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条例还确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通过《条例》,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企业信用约束制度,这对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余下全文>>
九: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的股东会有什么责任?
1,对如题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3,股东并没有明文规定直接的责任,但是有配合的义务。
十:哪些企业公示信息是要去工商局的?哪些是自己公示的
我来解答一下:
一、企业作为公示主体,需要公示的信息大致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二部分是企业存续过程中,通过变更登记产生的股东人员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即时信息”,按照第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工商机关作为公示主体需要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公示的信息有: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也就是说,这几项内容是由工商部门负责对社会公示的,不是企业自己公示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作为公示的主体,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如有帮助,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