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新工作,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签?
如果公司可以给你交保险的话,就让公司交了。你这种情况,最好拿到一点能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你拿到能证明和公司关系的资料后,比如厂牌,公司开的押金条,或者公司为你开的什么证明),以便以后有什么事情的时侯,你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的,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从第二个月开始,是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也就是没有签伐合同你并不用担心,万一哪天起争议,你还能获得一笔额外收入呢。还有就是信用卡,如果你不能很好控制自已消费欲望的话,最好不要办理,否则很容易就入不敷出了。
二:劳动合同中什么叫要式合同,什么叫不要式合同、有何区别?
简单来说要是合同就是书面合同,非要是合同就是非书面合同
三:劳动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 具体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锭此可知,劳动合同无须劳动局备案盖章。不过有的地方劳动管理部门要求要进行备案,但是这不影响签订劳动合同就生效的后果。
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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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劳动合同有规定一定要签多少年吗?
中华伐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只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你有权和选择签订一年或者N年,要按双方共同意愿.
五:请问试用期的员工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当然要,劳动法规定,应该在员工工作开始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应该是包含在劳动期限内的。
六:到公司上班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肯定要啊!出事了就有人负责!
七:公司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必须要给员工缴纳五险吗?
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必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八:劳动合同是否要用国家统一版本
你好,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用国家统一版本,企业可以自己草拟,不过一般企业的都会用网上的模板。另外你提到的保险缴纳方法:每年年底由个人自己到当地社保局将本人保险交齐,将收据拿到公司予以报销。这样的条款符合规定吗?这样的条款按照法律上说是不合法的,《劳动法》里明确规定企业要为供工办理好保险,这样的条款你可以提出异议。哪怕以后去劳动仲裁企业还是要赔偿给你的。
九: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入职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处理!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企业劳动法咨询可以HI
1、这种情况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并且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拖欠的工资等;
2、收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的)、工作证(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同事证言或者其它有你名字有公章或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等都可以,只要有一份有利的证据就可以!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触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十:劳动合同里一定要注明薪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当然约定的条款。
合同中缺少部分必备条款,并不当然导致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双方可以经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