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聘用制

一:什么是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1、全员聘用制度:以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代替原来的固定用人、一包终身的依附关系。变人才单位身份人为“社会人”,变单位所有为社会所有。聘方与被聘方在合同框架内,处于平等自愿的民事主体地位,责、权、利受法律保护。

2、岗位管理制度:指的是对于不同工作岗位及其人员的管理制度。

二:行政领导人员 全员聘任制 什么意思

您好!意思是:本单位所有的行政领导人员都实行聘任制。一般聘任制的任期都是一年。干满一年,如果没有被继续聘任的就得离开该领导岗位。谢谢阅读!

三:事业编制外全员聘用制用工是什么意思?

就是外派员工了.一般是和劳务公司签合同的,然后外派到某事业单位工作而已.

不是正式编制员工,所以人家发福利,外派员工是没有的.

不排除可能会有机会转正,但实际上机会灰常灰常少,这可以理解成为劳务公司游说你签约的说辞。

四: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和聘用制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都是合同制,你想问的应该是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别,聘用制即编制外用人制度。

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别很简单,相当于“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前者有各种国家保障,相当于国家公职人员,福利待遇也比后者要好,相应的前者必须通过国家考试等官方途径进入,应聘难度更大,而后者由用人单位自主招聘,进入相对容易。

五: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什么意思???

所谓正式,应该是指“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签的通常是说明了几年期限的。

我以前签的合同,明白地标题就是无固定期限。望采纳

六:有人说国家以后对所有人员(除了行政机关)都是聘用制?

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 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 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 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 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 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 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 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 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 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 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 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 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 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 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 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 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 员中聘用干部。” 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 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 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 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 由于该文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 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 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 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 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 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 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 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 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 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 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 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余下全文>>

七:聘用制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八:聘用制干部的改革历程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余下全文>>

九:事业单位聘用制有编制吗

一般是没有编制的,具体的在招聘公告上也会说明。

十:现在事业单位都是聘用制吗?

是的,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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