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类型
商业企业向农村经济组织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又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为了扶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信用社还可为此贷款而共同签订购销结合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一方是商业企业(主要是供销社),另一方是农村经济组织,有时还有信用社。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还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分散性;因受自然条件影响还具有不稳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体现了不同所有制之间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国家通过合同订购制指导农副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是国家沟通城乡间及协调农村各经济组织进行产、供、销的必要措施。
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特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农副产品的丰、歉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小麦、稻谷、瓜果、蔬菜等的播种和收获,都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错过收获季节或遇到某种自然灾害,都要影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同经济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休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个人。
三:农产品收购合同范本
农 产 品 收 购 合 同 甲方(需方): 住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年度农产品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名、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地点: 品种 规格型号 数量 (公斤/亩数) 基准价格 收购时间 收购地点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收购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收购办法:甲方在收购时限内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数量,采用电话通知或公共通知形式,分时间段预约收购。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按指定的质量和数量交货。交货时,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甲方应当在当日予以收购,并开具收购单。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由乙方凭收购单到甲方领取现金,每______天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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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产品购销合同
香 菇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甲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乙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耿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余下全文>>
五:1.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六:农产品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并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钉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超市奶制品供货合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加强食品、农副产品经销企业的进货管理,把好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商、联营商档案,索取、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件,并保存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
二、经营者按进货批次向供货方进行索证索票,查验食品的质检报告、检疫证明、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库单等与食品质量有关的票据、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
三、经营者应检查食品的商标、标识、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包装等内外是否一致。
四、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经营台帐,进货按统一要求的格式填写台帐,载明购销日期、产销地、生产加工厂家、供货人、进货量、销货量等事项,并将进货凭证(复印件)附于台帐背面。
五、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厂家直销”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或与厂家签订的销售合同,并保留文书复印件。
六、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应设立检测室并配备一定的检测仪器,对日常的生鲜食品、裸装食品进行检测。如:对蔬菜农药残留物、水产品甲醛含量、裸装食品卫生质量的检测等,发现有害物质超标或不达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下架停止销售。
七、经营者与供货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应不予进货:
(一)供货商不能提供相关证照、证件、证明、票据、文书等资料的;
(二)失效、过期变质的食品;
(三)内外包装、标识严重不符的食品;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食品。
九、市场主办单位应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准入有关制度,建立入市经营者档案,检查其相关证照、证件,并保存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经营者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食品“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制度
为规范我县食品市场重要食品进货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数量质量,保证食品市场经营者货源充足,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引导经营重要食品(如:肉类、粮油、蔬菜等)的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与供货厂家、产地签订挂钩协议、指导经营者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实行“引真扶优、引厂进店”的协议准入模式。
二、本县食品、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三、食品、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储藏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四、对销售“场厂挂钩、场地挂钩”重要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肉类、鲜活食品进行自检。
五、经营肉类、奶制品、粮油、蔬菜等重要食品的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挂钩制度的食品种类,签订供货合同。
八:农产品收购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不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因此,农民个人与县烟草部门签订的合同属于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九: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种类有:
①定购合同: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