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什么为主要手段
监督管理的手段从大面说,主要有:行政的手段、经济的手段、道德的手段、法律的手段、劝解沟通教育的手段等。
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主要以行政手段(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管理)、经济手段(处罚、奖励)、教育的手段为主。
二:怎样对政府招投标管理办法范围外的工程进行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即使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以招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依然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的一般性规定。
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四:政府招标的工程都有控制价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据此,从理论上说,政府工程在招标时可仅公布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而不公布招标控制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前者是法律法规,后者是部门规章,效力前者大后者小。且两者提法均为“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并没有要求招标人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
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紧紧围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改进工作、规范自身、接受监督、提供服务”的总体要求,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本质要求。实行核准制,是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而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为此,《办法》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一是为更加醒目地体现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将《办法》的标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2013年本)》,明确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分工;三是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四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各项环节和办事规则(包括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五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条件、不遵守法定期限,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等情形。《办法》更加突出强调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强调“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切实体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二是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全面提高核准效率,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环节要出具书面凭证,使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书面凭证上的编号对核准过程和结果进行在线查询、在线监督;四是规定发展改革委将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以指导项目单位和有关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办法》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一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二是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三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余下全文>>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政府 B、社会 C、企业 D、行业
D
七:政府性工程建设发展资金筹集与方法
目前我国政府性工程建设发展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方法不尽相同。所谓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为履行职责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筹集取得和控制使用的所有资金。上述定义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筹集的资金是政府为了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二是互集资金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令、地方性行政法规,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筹集;三是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控制和使用的所有资金,而不是仅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我们对全部政府性资金是从资金的筹集方式和资金的权属来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全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较为广泛。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将财政资金划分为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这是根据财政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进入预算管理笼子情况下所采取的管理方式。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财政资金以预算资金为主的格局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预算资金仅仅是全部政府性资金的一部分,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资金、政府融入资金等构成了市县全部政府性资金。从近年来的审计实践看,市县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占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比重在逐步下降,非税性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债务收入成为地方可用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成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市县全部政府性资金按其资金的特点、预算管理的方式和预算收入科目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资金的权属关系分类,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可以分为地方财政分成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组织和筹集的留成资金、地方财政代管资金、地方财政融入资金等。全部政府性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方式分,有预算管理资金和非预算管理资金。其中预算资金有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非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全部政府性资金按收入种类分,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其中非税收入包括以下项目: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部分是政府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某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收取的费用。二是资源性资产及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收费,如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公产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使用费等。三是罚没收入。四是政府凭借信誉所取得的收入,如彩票公益金、社会保障基金。五是其它收费和集资。目前国家出台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专门针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做出了规定,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下载。
八:如何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我国每年投入上千亿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等基础性设施建设,对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控制,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的方法。 1、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顾名思义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各地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总则、立项、计划、计划的调整、项目监督、处罚等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作了法律规定,这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申报,并通过制定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有效地使框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使项目投资不随意突破控制目标;对于突破造价控制目标的现场变更等内容采取层层申报、层层审批、并须经原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的办法,多重控制了项目造价,实现了对项目全过程的动态控制。 2、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征地拆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而其中要侧重于可研和设计二个方面: 2.1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可研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立项的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它立足于调查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对多种方案进行严谨的科学论证,使项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施
九:什么法规,规定了"政府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八条有提到,另外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有提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其他违规行为。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