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管理

一: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相关地区有明确的规定。

二:农民工工资差异化管理未实行,怎么回复

秦皇岛市政府门户中国站和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站发布有《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政办发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201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全市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秦皇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全市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制度;督查各县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公室,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县区要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督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涉及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第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 第十条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余下全文>>

三:农民工工资由那个部门管理

你是问有托欠工资的事吧,找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不申请一般没人管。

四: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

建 设 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具体内容请打开链接阅读)

中国政府网.政务:

www.gov.cn/...55.htm

五:农民工工资规定

农民工,是一个没有保障的,没有固定收入,没有标准的,有技能稍微好点,没技能的只能卖苦力,基本上都是临时工,老板愿给多少就拿多少

六:如何做好民工工资管理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都会有账务处理上的问题,我就以一个例子讲讲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甲企业为小企业,在2011年1月份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明细科目金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为1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万元。实际支付时,企业扣除本月为职工家属代垫的药费5000元,共支付给职工现金84.5万元,转账支付社保金和个人所得税15万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甲公司为职工家属代垫药费5000元时应做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垫家属药费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代扣代缴社保金和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5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1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

实际支付工资、社保金和个税时的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850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1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

贷:库存现金845000

其他应收款——代垫家属药费5000

银行存款150000

详情zk.ono-bbb.com/cn/2015/1/15/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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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农民工工资政府部门如何管理

你好: 拿不到工资,有两个途径: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第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议直接仲裁

八:如何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为人民服务,为穷人服务,为农民工服务,做个对于社会有用的人。以人为本,以农民为本。

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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