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采购合同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分哪些阶段?总包合同和采购合同是怎么对应的?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阶段可分为:可研阶段合同管理(有的项目还有预可研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合同管理、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管理、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竣工阶段合同管理、交付及运行阶段合同管理。

总包合同分很多种,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运营移交总承包合同等。

采购合同是可以在总包合同里面,也可以单独拿出来招标单独成立合同,也可以有发包人自龚组织。这里说的采购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项目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公开招标:就是大家平时看见那种议标:就是几个人暗箱操作,你懂的

三:(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问题,是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其他?求指点

采购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属于买卖合同,但工程建设中的采购合同常常不像《合同法》规定的那样简单,材料采购合同中经常包括检验、试验,甚至加工应用的内容,设备采购合同更是经常同设备安装工作捆绑在一块,纳入到合同中。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多数只能说是以买卖内容为主,兼带其他相关成份。

而安装合同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有的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建设工程项目总包中分包出来,比如十分常见的房屋建筑中的水电安装、电梯安装等等,这些作为分包工程的安装合同需要遵守《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有关分包工程的规定。有的安装工程则属于工程使用设备的安装,比如建筑工程中几乎都会用到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塔吊、提升机、升降机等等,虽然建筑行业中通常也将这些安装合同归入分包合同,其实它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包合同,很难单纯地归入《合同法》的哪一类有名合同中。还有一些安装工程就是一个独立的建设工程,比如钢结构厂房施工承包合同,因为建筑物主体就是钢结构的,合同内容因此也是以安装为主,这样的安装工程合同很难完全将其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

四:施工单项项目合同估算价超过多少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和公开招标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属于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伐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他公共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的程序包括:

★发布招标信息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并具备招标工程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

★进行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对报名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对于报名投标单位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开招标工程,可以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所有报名投标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余下全文>>

五:项目合同和施工合同有区别吗

项目有很多合同,施工合同只是其中一项。

六: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和中标价有什么不同

中标价是投标中标时候的价格,合同价是中标以后和甲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价格。

打个比方,你是施工单位,我是甲方。

你投标时候的价格是100万,在经过评标后确定你方中标,那么中标价就是100万。你方中标以后我方会及时通知你方的,叫你方的负责人来我这里谈判签订合同,你方来了以后,我方有可能对你方的100万的价格下调一点,如98万,90万,或是下调多少百分点,如果你方同意了,并且工期等其他事宜也谈妥了,就和你方签订施工合同,这时的价格有可能是100万,也有可能是90万,那么这时候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格就是合同价。这种方式一般都是能谈妥的,即使谈不妥,那么我方还是有权利废除投标结果的。

还有一种就是你方投标100万,别人投标95万,经过评标后你方是第一,别人是第二,那么在通知中标结果之前,我方会找你方过来再谈谈价格,如果你方能够降到90万,那么这个工程就给你做了,如果不行,那么我在95万的那家谈,谈好就确定签合同,谈不好仍然可以废标重来

虽说是公开招标,公平公正的,但是这样的不公平公正的潜规则大家都是知道的,也是能够接受的

七:工程项目部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详细??

1 工程项目部可否对外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目前工程承包一般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团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 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权的范围内,项目经理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无疑是有效的。 问题是,在承包人没有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认定: (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则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如果相对人并没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甲系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一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后甲在使用完该租赁物之后拒不向丙交纳租赁费,并且乙公司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乙公司该承担如何的责任不仅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实践上的做法也不同。对于该案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 法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观点:即项目部属于乙公司且无独立民事行为的资格,因此合同对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公司承担。同时持该观点的同志还认为:项目部只是法人的一个下属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经过法人的授权,法人都应对项目部签定的合同承担法律后果。因为,项目部的任何活动均受法人控制,其活动的意志均代表法人的意志,项目部和法人的任何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项目部和乙公司同时承担责任的观点:即先由项目部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并且,项目部一般相对独立于公司法人,他们有自己一定的业务范围,有自己可以支配的资产。因此,项目部应当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 三、项目部承担完全责任,而公司法人则不承担责任。因为,项目部虽然只是公司的 2 一个下属机构,但项目部和乙公司都经常和丙公司有业务往来,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那么,丙有足以信服的理由与该项目部签定合同,且丙为善意,依据表件代理理论,项目部的无权代理行为形成表件代理。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合同对法人产生的效力也不同。笔者认为合同对法人是否产生效力,产生什么样的效力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项目部是否经授权:若项目部经过乙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和丙公司签定的合同,乙公司就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无论是从代理理论上讲,还是从法人理论上讲,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且经过法人授权的项目部签定合同对法人产生完全的责任效力。 二、项目部是否为分公司:若项目部为分公司,则应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公司法》作为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其规定。 三、若项目部和自己法人经常的客户签定合同,或者说构成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则有公司法人承担责任......余下全文>>

八: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是否必须经过招投标?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私人投资项目如果有以上情形的,也必须进行招标。2、规模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上述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的建设工既要在必须招标的范围之内,还要同时达到相应的规模标准,缺一不可。 除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可以不招标。

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包含哪些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 你二十四条没看完吧!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 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它是说总承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不得分包 再看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桩基工程可以单独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规定:“桩基子分部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不属于房屋主体工程。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中,第(二)点单项合同估算价指的是什么意思?

这里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是设备、物资采购,而不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这个解答还真的没有依据,你上下连贯了看就可以理解的! 一、二、三、四是具体说明,相互之间是并列关系!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