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标准

一:重、特大刑事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区分标准

重大指一般刑事案件,特稜指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监管羁押场所异常案事件

二: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不分普通和重大,要区分也是分为一般刑事案件和八大类刑事案件,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同,比如八大类刑事案件满14周岁就要负刑事责任,而一般刑事案件则要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你说的故意杀人和杀人未遂都统称为故意杀人罪,只是在处理上面有重大区别,因为既遂犯和未遂犯的量刑标准有本质的区别,至于刑事案件是否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那是必须的,因为所有的案件最初由公安机关受理后,如果不撤案都必须经过公、检、法审理完毕才能结案,至于你说的故意杀人和杀人未遂是不是必须要判刑,那是肯定的,故意杀人不是小事情,是很大的事情哦!

三:重大的刑事案件指什么

一、涉案标的额较大,各地方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标准不同。二、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如情节恶劣、涉案人数较多等。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涉及政治都是重大刑事案件。总之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标准。

四:重大刑事案件有哪些内容。具体分类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刑事案件标准:

重大标准包括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或打、砸、抢事件,发生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等。

一般刑事案件标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具体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 叛国家罪,分 裂国家罪,煽 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 乱、暴乱罪,颠 覆国家政权罪,煽 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 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属于经济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诈骗罪

( 六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 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人权以及人身损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12 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 一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六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七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八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九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刑事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额的......余下全文>>

五: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怎样定的

这要看罪名是什么,罪名不同法律适用标准也不同,具体到量刑时的规定就不一样了

六:法律规定超过多少钱是重大刑事案件

五万以上

七:被定为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虽已违返刑法,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只要触犯刑法,情节不是显著轻微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均构成刑事案件。

八: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主要体现具体数额上,不同性质的案件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标准都以司法解释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九: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 、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0发以上、 *** 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 *** 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 *** 、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 *** 、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 *** 、......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