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范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
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是指刑事生效裁判书中有关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其中,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由于生效判决书中已有明确、详细的表述,实践当中只要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去执行,一般不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关键是在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加的执行中,存在着执行程序如何规范以及执行难的问题。
在罚金刑的执行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的罪犯,只单处罚金的执行比较容易,一般罪犯都能缴纳。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时就属于无业人员,靠犯罪所得苟且偷生的,如并处罚金刑,执行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
罪犯要服刑,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日期一般都是在罪犯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期限内。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这类刑事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还是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执行?如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应由哪个部门移送?判处罚金刑案件的移送和执行又由谁来监督?这些都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判决生效后移送,就存在刑事案件执行是否可以中止的问题,而且刑事案件执行可以中止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放松对罚金刑的执行,就会造成判处罚金刑是空判的结局,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罪犯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予以制裁的作用。没收财产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在判决继续追缴罪犯非法所得的执行,还存在审执脱节的问题。如在赃款的去向问题上,审判人员对此情况比较了解,且通过阅卷掌握了部分证据,但在移送执行时却很少向执行部门提供相关的说明和证据,使追缴工作难度很大。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只能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这又走入了与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相同的困境,因为罪犯的个人财产是有现的,且审判和执行前都对其财产采取任何扣押、查封措施,造成其个人财产隐匿、流失。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重民轻刑的现象,有必要加大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一些相应的制度,才能切实提高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追缴的执结率。
为加大财产刑和追缴的执行力度,一是要完善罚金刑执行的立案制度。按罪犯判处的主刑刑期分类立案,移送执行时罪犯已77释放的,由执行人员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罚金刑;罪犯没有释放的中止执行后,按释放日期由执行部门内勤统一存放,并与劳改场所保持联系,以了解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及时恢复执行财产刑。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能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其现有的财产。
二是要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记录在案,并开列清单。有可能的话,将其个人的财产暂行扣押,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及扣押款、物,在移送执行时应一并移送执行人员。
三是要发挥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现在个人储蓄已经实行了实名制,但是要做到杜绝利用储蓄洗钱和把犯罪所得存入银行,还要尽量减少现金的流通,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其次,委托罪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罚金行和没收财产刑,直接上缴国库。但此种方法还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最了解罪犯释放后的情况,同时还有当地居(村)委会的配合和支持。罪犯释放后,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所以最先知道罪犯被释放的应是当地派出所,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执行财产刑更经济、更及时、更有效。
四是要建立财产执行的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文书生效后,应立即将相关的财产刑......余下全文>>
二:刑事案件罚金,没收财产判决如何执行,怎样执行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三: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1)刑事追缴。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款物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直接予以发还。 (2)执行费用。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先予以发还。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应优先偿还。 (4)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产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处理该财产,财产的变价款应优先支付给第三人。 (6)工程款。被执行人未支付约定的建筑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以物抵债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利的。对该财产变现所得可优先受偿。 (8)税款。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9)一般债权。《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0)罚款。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又有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罚款、罚金等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执行。
四:人民法院如何执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一、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收财产时,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当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二、没收财产以前债务的偿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本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来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欠的债务。(二)必须是正当债务,不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非法经营所欠的债,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三)必须经债权人请求。特别提示:(1)对于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被判处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将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2)没收财产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没收被告人财产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五:民事执行案件 财产涉及刑事怎么办
先确定财产所属,不是嫌疑人的话,先处理民事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可以有二种处理方式;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处理民事赔偿部分。
二、单独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不管哪种方式,判决后,对方如果不自动履行义务的,都需要当事人或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刑事涉财产案件执行中其他应对由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是哪些
执行厅首先电话告之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给一定的期限,若在不履生效判决将强制执行,还要交纳迟延履行金或拘留,查封,拍卖财产,重者以据不履行法院生效判裁定罪承担刑责会被到处三年徒刑。
八:刑事案件判决后可以执行前夫的财产吗
你好要看这个前夫的财产是不是涉案标的了,
是的话是可以执行的,不是的话那就不行了。
离婚了财产依法分割。是属于他个人的、
另外你要注意是不是怕执行,而恶意离婚。
那样的话可以向法院反映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九:养老保险到领取之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执行财产么?
被执行财产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它包括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而不区分是什么财产。除给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外,所有财产都可以成为执行财产。这里,执行法律,偿还债务是第一需要。在本例中,当事人如果在出狱之前就已经偿还了全部债务,那就用不着所领取的养老金,如果 还未执行完,那部分养老金......余下全文>>
十:关于商请明确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函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
意见的答复
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2、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问题,仍然有些法院违背立法本意,例如关于解除合同、确认合同之类的案件,是按照财产案件收费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大部分地方法院按照财产案件收费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的标的金额来收取诉讼费用,对于一些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标的案件,这明显是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还需要作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