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城市供热工程不包括采暖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给水管道、厂站工程 雨、污排水管道、厂站工程 城市防汛、防涝设施工程 与人民防空配套的公用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供热工程 城市燃气管道工程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公园、场馆、广尝造型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二:如何进行城市供热工程规划
补偿器也称伸缩节、膨胀节、补偿器,主要分为: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旋转补偿器、方形自然补偿器等几大类型,其中以波纹补偿器较为常用,主要为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具有以下用途: 1.补偿吸收管道轴向、横向、角向热变形。
三:城市供热工程包括室内供热管道吗
遇问题般双协议签订合同合同效(作业主)合同条款必须相应保修期与验收要求咨询咨询互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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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集中供热工程的中继泵站是指
因为现在的供暖系统不再是供蒸汽,而是热水,由于距离问题,远了之后送水压力就会变小,无法在换热站等量交换,所以需要中继泵站增压。
五:城市供暖改造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建筑安装工程资质即可,但要看资质级别与要承接的工程规模是否相称。同时,还要看工定发包单位对资质级别的要求。但是,如果工程项目中包含土建类工程改造(如锅炉房等)的话,那就还要有土建工程资质,也可以把这部分工程分包给有土建施工资质的单位。
六:做了两年电气设计,做了两年供热管道施工,我是该回到大城市继续做电气,还是继续在小城市做供热工程(已
七:城镇燃气工程属于市政工程还是机电工程
市政工程,我就是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燃气方向的,属于市政。
前三个都是都是我专业内容,都是市政。只有第四个是机电
八:求cjj28-20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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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给水管道、厂站工程
雨、污排水管道、厂站工程
城市防汛、防涝设施工程
与人民防空配套的公用龚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供热工程
城市燃气管道工程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公园、场馆、广场、造型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城市绿化与园林工程
十:急求 城市供热条例 谢谢了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