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上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5、两上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 ,如果不同的主管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机关就同样的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的人不服,分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决定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处理。
二:法律题目:行政诉讼过程中,【决定合并审理】,需要原告同意吗?
无需原告同意。合并审理相关案件是程序问题,无需当事人同意。
三:行政法中的 “一并审理” 和 “合并审理 ”有什么区别?、、
一并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 合并审理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同一个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起诉对象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了方便,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行政行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怎么判
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联系非常紧密,结合相关法条对其作如下归纳:
1.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1)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没有撤回原起诉,又起诉了改变后的行为,对此应当一并审理。
2.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1)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①多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同一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诉讼中,被告对原告又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受理,并“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一并受理不意味着必须合并审理)。(《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
(3)由行政裁决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对此应注意三点: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②只有法院已经判决行政裁决违法时,才能申请附带解决民事争议;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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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别起诉 可以合并审理是什么意思?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六:同一原告,被告,同是行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吗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可以总称为共同诉讼人。依照本条规定,共同诉讼发生在两种场合。一是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一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一的含义是同一个,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并且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由于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得到其他人的承认,对其他人也发生效力。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样的含义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产生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那么,诉讼主体不发生合并,就不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需得到其他人的承认,对其他人也不发生效力。如果共同诉讼人数众多,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共同诉论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的过程:1,起诉。在诉讼法中对起诉时效的限制是非常具体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2,受理。法院在接到诉状(立案)后七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十日内上诉。也有受而不理的情况,即立案后基于管辖问题而产生的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现象。
3,审理。法院受理以后即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不同的是被告为行政机关,立案庭将案子分配给行政庭后,由厅长分配给每一个法官。在案件分配结束后,要在电脑上登记,分案,法官决定开庭时间。然后就是打印相关的文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起诉状,原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原被告传票等相关文件。文书打印结束后要将原告起诉状,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送达给被告。送达结束后就是等待开庭的日子,一般会在一个月后开庭。送达会有相关的送达回证,原告可以在开庭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被告收到邮件后,会有相应的邮件签收证明。
4,开庭。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并且,原则上无调解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是绝对不存在的。只有国家补偿和赔偿案件,存在调解程序。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三人以上。庭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相同。
5,做出判决,裁定。审理后,法官会拟定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经过庭长,院长的签字后加盖公章后,送达,送达回证,案件整理好后在电脑上填写相应的案件信息。再然后打印卷皮,案卷目录,装订存档,送档案室。
一审法院要在3个月内将案件审结,需要延长的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批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会发生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有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撤诉的情形。也会出现同时触犯刑事犯罪,行政违纪,民事纠纷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和行政违纪现象要移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民事纠纷原则上要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有两种情形可以合并审理,一种是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一种是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具体规定是案件情形而定。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1,申请,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后的60天之内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为政府或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就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管辖权问题。进审查认为应当受理得及受理。证据材料需补正的5日内通知其补正,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3,审理,行政机关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两名以上组成不可独审。可记诉也可口诉。
4,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60天内就行政复议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30天。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八: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实际就是诉的主体的合并。这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二)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为被告。
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只有一款,没有项。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