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逃税罪有何区别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通俗来说,逃税是该交不交,逃避追缴欠税是已经被发现不交,税务人员来追的时候又不交。

二: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税收征管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应承担

答: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的,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欠税。即指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

,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实体法中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二是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尽快将所欠的税款缴入国库,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是逃避追缴欠税的构成要件之一。三是纳税人的行为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本来有能力缴纳欠缴的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加以逃避,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隐瞒了缴税能力,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与确无能力缴纳欠税有本质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追缴欠税的后果有多严重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四: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1.逃避追缴欠税定义: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2.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我国《刑法》里有那些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六:欠税的违法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如何界定?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欠税行为。二者都是明知没有缴纳税款而不予缴纳的行为。其区别关键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中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观内容也不同,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互而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

七: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主要手段有

加A收滞纳金,B罚款是常用手段

日常工作中暂时未见C\D手段,欠税,未到违法阶段,还没有资格去强制执行或者阻止出境

八: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几点变化

1、取消偷税罪,设立逃避缴纳税款罪,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实际,纳税人口袋里的钱是自己的,不是偷来的,纳税义务源于国家机器的法定,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更切合实际。2、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这是对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的肯定。3、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纳税人是初犯,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税务处理先行,税务处理范围扩大。原来是只要达到数额标准,税务机关只追缴税款后就移送公安机关。5、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也至关重要。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与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那些因为对税法理解的不同,那些因为不懂政策但如实记账如实申报的,那些因为账务处理疏忽而遗漏税款的的,等等,企业人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争取不被行政处罚。6、“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初犯免责机制。对于因符合免责条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他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只不过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该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对逃避追缴欠税罪也有两点需注意。修正案后的刑法原文如下: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欠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且达到法定无法追缴的欠款数额的行为。

九:逃税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是同一种罪吗?

逃税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是同一种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

十:如何向恶意注销企业追缴欠税

相信不少税务稽查人员遭遇过这种无奈:当发现某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立即登门实地检查时,那里早已是人去楼空,无从查起,眼看着偷逃的税款无法追回。近两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短期暴力虚开,然后恶意注销或走逃失踪等手段偷逃骗税的现象日益明显。在常规追缴欠税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

对已经注销的企业追缴税款困难重重

B市国税局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伙同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过另立账册、隐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公安机关很快拘留了张某和王某,经查证确定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张某和王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两人1年前共同出资注册了A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和王某的股权比例分别是60%和40%,公司以承租房为经营场所。公司成立后不久,两人即通过设立两套账的方式偷逃税款,并以面值9%的手续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个月内偷逃税款100万元,虚开发票价税合计3000万元,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抵扣了大部分税款。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定张某和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B市国税局根据法院判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复查A公司偷税案,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全部被转入张某和王某的个人账户中。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据此,税务机关应对该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由于A公司已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且公司财产和收入均已转化为股东的个人利益,使得税务机关常用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手段失去了用武之地。而纳税主体是原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又随着A公司的注销不再承担法人义务,包括税收债务,直接强制执行张某、王某的个人财产或收入又缺乏行政法律上的依据,导致税务机关陷入追缴欠税困难的境地。

如何破解

可以尝试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引入欠税追缴

这个案例表明,当纳税主体的身份发生变化特别是其法律人格消亡时,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常规的追缴欠税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在纳税人人格消亡或者不能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拓展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法律救济途径,追究原纳税主体的行政责任,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认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为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提供了有益工具。

2006年和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都明确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三个要件,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按照该规定,如果股东一方面享有法人给予的投资有限责任的交易安全保证,另一方面却不足额出资或无视法人独立人格而滥用法人人格,那么,债权人就应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否认其法人人格,责令股东对法人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权利。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法定代表人的人格是被公司吸收的,一旦公司注销了法人资格,失去了承担债务的法律主......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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