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认定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余下全文>>

二:如何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2、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原则上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均界定为国有资产。所不同的是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至于完全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了担保,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虽承担了连带责任,但已经追索清偿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企业资产,但承担连带责任后,已经债权转股权,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在股份制企业中,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资产所有权性质相同,均为国有资产,但持股单位不同,因此权、责、利的享受与承担也有所区别,应当界定清楚。

三:问题里情况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

你好,按你的表述,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是职工集资款,公司当然不是国有公司。私营公司经营的资产是公司的资产,也不会成为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是谁投,公司就是谁的公司,公司的性质也是由此来判断。

四: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但我也提到,还是有可以找到一些药方。文章发表后,编辑频频催稿,希望赶快将解决办法“端”将上来。 财富论坛开幕式全揭秘腾讯财经观察专题华新系派人管沈阳新开同方紫江复牌有望涨停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超3万李嘉诚博弈中小股东峰谷电价为何只升不降管理人员的十大品德世界各地的另类旅游方式树立正确的彩票观 可是,且慢!在这篇文章中,我还是不能谈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必须先谈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连“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都做不到,谈何防范与疏解之道,岂非无的放矢?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世界银行专家张春霖和经济学家樊纲曾有专文阐述。我这里只略作介绍。 确定某项国有资产到底价值几何有“重置法”与“市场法”。所谓“重置法”,指的是如果重新添置此项国有资产所需几何。当然,很多国有资产不容易找到完全相同的均质产品来作比较。好比说,你的资产与现在的资产已经不完全是相同的产品,你怎么能简单通过折旧作比较呢?不可以的。也许,账面上我们根据当初添置这一资产时的价格,再扣除折旧,是否就可算是这一资产的价格了?也不可以。因为这样的算法过于简单,既没有考虑供求关系,也没有考虑现金流量的不同。 在我国,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则成交价格形成的基础便是卖主和买主的底价。其中,卖主的底价是其愿意接受的最低出售价,或所谓“保留价格”,而买主的底价则是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购买价。通常,卖主和买主会根据两个因素来估算一个企业对自己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买卖底价:一是其对该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二是折现率。其中,未来预期现金流一般表现为息前与税前收入或净收入,而折现率则是投资者认为自己必须获得的回报率。 举例来说,某投资者预期某企业在今后某一时期的现金流为50万,与此同时他给自己所定的折现率是5%,那么他对这个企业的出价一般不会超过1000万,否则将不能覆盖掉全部融资成本(也就是说还不如不融资),或者不如投资于其他项目。同理,卖主如果是自己经营,在某一时期的预期现金流是10万,而拿钱买国债可赚5%的利息,他以此作为自己的折现率,那他的底价最低就可以是200万。 当然,上述的卖主和买主的底价,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并不知晓,但双方正是借此而成交的。至于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是要依卖主底价而定。好比说,在上面的例子中,卖主只要将企业卖到200万以上,就已经优于自营,因此也就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了。但低于200万,则不如自己经营,那就肯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了。 我们再假设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这个对于卖主值200万元的国有企业最后以500万的价格成交,但买主转手却以800万的价格出手。能不能说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原因就在于前面谈到的只要成交价已高于卖主底价,就说明国家通过出售企业的收益已经大于继续经营的收益。如果非要抱怨,那只能说国家利益在国家的经营者手里没有达到最大化收益。 国有资产成交价格高于国家底价却低于再出售价格售出,未能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复杂的,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1、买主对资产进行了重组,这种情况下300万差价便是其资产重组的市场回报;2、买主比国家更善于推销此项资产或具有更多的其他买方信息(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境外投资机构联合参股孚再将其控股,最后高价转卖给美国吉列的案例);3、代表国家出售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能力不够,只能卖到500万;4、出售人员其实有能力卖800万,却没有这样的积极性,或干脆被买家收买从而出现“道德风险”,结果只按500万售出。 那么,上述四种情况是否符合标准的“国有资产流失”?不符合。理由还是......余下全文>>

五:如何认定侵吞国有资产

一、如何把握“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构成要素

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的职务侵财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刑法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的相关规定,只要把握行为人系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并且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管理性质的工作两个要素,即可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不仅要把握“国有单位委派”的要素,而且有必要强调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特征。不能把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性工作,就等同于从事公务。

六: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有效吗

仍然有效。   【法规标题】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12-25   【失效时间】   【全文】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为投资关系:   1、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   2、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条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余下全文>>

七:国有资本及权益具体包括哪些 10分

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国有资本价值总量=国家资本金+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国家已收取的投资效益。 国家应享有处其他权益=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八:行业协会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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