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和逃避缴纳税款是一回事吗?
逃税罪名基本上是偷税罪名的替代,偷税改为逃税主要是为了解决原来立法不科学和司法实践的一些问题;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
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
二:逃税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是同一种罪吗?
逃税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是同一种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
三:刑法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是指多少?
原偷税罪,现改为逃税罪,追诉标准: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几点变化
1、取消偷税罪,设立逃避缴纳税款罪,新罪名更人性化且符合实际,纳税人口袋里的钱是自己的,不是偷来的,纳税义务源于国家机器的法定,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更切合实际。2、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偷税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这是对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的肯定。3、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纳税人是初犯,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4、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税务处理先行,税务处理范围扩大。原来是只要达到数额标准,税务机关只追缴税款后就移送公安机关。5、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也至关重要。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与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那些因为对税法理解的不同,那些因为不懂政策但如实记账如实申报的,那些因为账务处理疏忽而遗漏税款的的,等等,企业人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争取不被行政处罚。6、“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初犯免责机制。对于因符合免责条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他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只不过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该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对逃避追缴欠税罪也有两点需注意。修正案后的刑法原文如下: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欠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且达到法定无法追缴的欠款数额的行为。
五: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介绍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
六:避税和逃避缴纳税款是一样吗
大家都说避税天堂,必定是合法途径;而逃避缴纳税款是非法,拒不缴纳!天与地的区别!
七:这样算犯罪吗(逃避缴纳税款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偷税的数额。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于你的这种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就要看你所应当缴纳的税款是否在一万元以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弗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如果你应当缴纳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话,向有关机关补缴的话,是可以免除刑罚的。
八:简述税务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避税的关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税收筹划和节税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是与避税、(偷)逃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偷(逃)税是税法所不允许的,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抗税的处理,《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在2013-1-4被废止
十: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逃税的构成逃税罪这句话怎么错了呀?
还有前置条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