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机构设置

一:一般银行从总行到支行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结构

银行大致是这么设置的:总行——省分行(一级分行)——市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每个行有一名正行长、副行长若干,分管几个部门(比如人事部、综合办、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审计办、会计科、法律顾问室、信贷部、保卫部、银行卡部等),每个部门有一名部门经理;县支行下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一个营业机构一名经理(或主任),俯经理(副主任若干),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

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

1、竞争、效率的原则。西方经济学界认为,在金融领域内最理想的境界就是要达到“自由竞争”。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能提高效率,才能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才能促进经济与金融的健康发展。根据这一原则,应当有新金融机构可以不断地进人金融领域,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效率不高的金融机构就应该不断地被淘汰,退出金融领域。

2、安全、稳健的原则。金融业在开展竞争的同时,还要遵循稳健经营与安全性原则。要保障商业银行经首的安全与稳健,在相当程度上要限制他们之间的过度竞争,就要对他们的一些业务活动加以限制。因为他们之间的竞争往往是一些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方金融监管当局制定的许多金融监管措施中,很多都是带有预防与谨慎稳妥性质的,只要按照这些监管措施的要求去做,就能够减少业务风险,经营管理就会稳健安全,倒闭的可能性就会减少。

3、规模适度的原则。从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任何经济领域中,经济单位或实体都存在着一个“合理规模”的问题。所谓“最合理规模”就是在这样一个规模下,每单位的产出成本最低,而获得的利润最大。低于或超过这个规模,单位产品的成本就会提高,利润也会下降。金融机构也是企业,因此必须要具有适度规模。如果金融机构规模过小,则不利于它开展竞争;如果金融机构规模过大,往往又会导致垄断。金融机构处于最合理规模经曹状态时,它的管理费用最低,盈利最大,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会“质优价廉”。

三:银行都有哪些部门和每个部门都做些什么

每个银行的部门设置肯定不是完全一样的 但有些部门都有的

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对公业务,审核等

个人业务部:主要负责个人业务,居民储蓄,审核

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国际打包放款,国际电汇,外汇结算等

资金营运部:主要是资金结算

营业部:

信贷审批部:负责各类贷款审批等

风险管理部:就是在银行评估、管理、解决业务风险的部门。

银行的业务风险主要有:信贷的还款风险、会计的结算风险、新业务的试水风险、财务的管理风险、业务文件的法律风险等等。所有这些风险的控制,特别是前三类业务的风险控制,都是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制订解决办法的

合规部:

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计财部:财务和计划方面的事情,是银行的核心和权利部门

会计结算部:安全防范为主题,强化会计结算基础管理工作,揽存增储、中间业务、保险、基金等各项任务,全员的防范意识、业务素质、核算质量、服务技能工作。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与辅导,指导全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质量

出纳保卫部:主要负责现金管理、安全检查、监控管理、消防安全等安保工作

科技部:主要负责银行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维护

内审部:主要负责各家支行传票的审核,检查柜员的差错等

人力资源部

监察室

行政管理部

党群工作委员

会计部、电脑部(或信息技术部)、信贷审查部、风险控制部、资产保全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个人金融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监察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同业部、保卫部、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办公室(或行政部)、党委办公室(含团委)、营业部、电子银行部、董事会办公室、机构办等。

四:商业银行设置新网点由哪个部门负责 5分

商业银行设置新网点由分行耿

一、机构管理部

二、行政后勤部

等部门负责。

五: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

财务会计报告

;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有银行工作的吗?谁能告诉我一般的商业银行的一个支行内部机构设置是什么样的情况。

那要看是哪家银行,一般说,有营业部,资产运营部,理财中心,人事部,如果要细项的话,还有会计部门,也就是核算的部门。信贷部门等等,有这些应该差不多了

七: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设置?

目前农业银行县支行内部机构设置有,综合办公室、计划财会部(或者叫:财会监管部)、客户经理部、信贷管理部、资产经营部,支行营业室以及营业所、储蓄所。会计专业是做好银行工作的基础,可以说只要能做好会计工作,农业银行的所有工作你都能胜任,当然现在农行正处于改制和改革的关键时期,各个工作岗位的压力都很大,所以在农行想净高工资,工作又轻松的岗位是没有的,你要调整好心态,干好柜员这个基础工作,我相信无论哪个岗位你都能做好的。

八: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并从中获取收益的高风险经营行业,因而防范和化解风险是银行的永恒主题。随着建设银行风险防控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行在案件防控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案件防控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信贷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的认识。

一、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对公信贷业务是操作风险的集中高发领域。从发生的信贷案件来看,除了在程序上的审查和审批不严以外,由于业务素质跟不上,容易造成非主观操作风险;监督监管机制缺失容易造成人为操作风险;此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等执行机制不完善,往往会引发逆程序操作、放宽授信标准、简化程序、不落实条件放款等操作风险。为进一步提高授信申报审批效率,目前我行已正式实施授信业务电子化申报审批。由于不需要向审批人提供客户的“第一手”资料,客户调查、资料收集、系统录入等信贷业务操作“电子化”更容易引发“一手清”的操作风险现象出现。

其成因主要有:一是风险意识淡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制度执行力不强。二是信贷业务人员追求业绩,忽略了业务学习;三是信贷“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不够严格;四是操作风险防范监督不力,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五是内控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发展与内控不平衡。

二、有效防范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1. 增强信贷业务监督检查机制,用完善的内控机制防范操作风险。

要实现有效监督,建立全方位的执行监督,发挥风险经理、平行作业经理的“二道防线”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强化对信贷业务操作的实时监控,坚决执行贷前双人调查;实行双人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采集签字样本时必须双人在场,并验证身份。放款前按审批条件严格落实贷款条件。

2.加强思想教育,提升综合业务水平,增强信贷业务人员风险防范自觉性。

坚持发展与案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多数员工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久而久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将会变差。一是应开展经常性的风险防范教育,不断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节点。尤其是信贷业务人员要正确处理好贷款投放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要将风险防范始终贯穿于整个信贷工作之中,增强风险防范的自觉性。二是通过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可以让员工清楚地懂得职业操守行为准则,了解信贷操作风险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职业观、行为准则观。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履岗能力,使员工更加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和技巧,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严谨细致,定期开展自查工作。

在银行内部对岗位设置进行完善,设置专职 “信贷业务监督检查岗(辅导员)”,并配备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公信贷业务从发放到收回(或形成不良贷款)全过程团队成员履职情况的检查督导。由此,不仅可以增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监督检查机制的执行力,还可以配合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等对公信贷业务操作人员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并结合实际,按月或季对每笔信贷业务进行“回头看”,切实有效开展自查工作,要敢于充分全面地暴露问题,严禁“走过场,走形式”,对各个环节要查深、查透、查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4.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内控机制激励考核力度。

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激励考核指标主要落......余下全文>>

九:介绍一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主管机构,它是银行中的银行,它的客户群体是银行。而其他银行的客户群体是百姓群众。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是四大国有银行。其中每个银行的职务虽然都是给百姓存款取款机构,供是中国银行还办理外汇业务,中国银行在银行的一个支行有的可能比一个商业性银行的分行都有钱,其他银行就不。

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深圳发展!等等是商业性质的。

一个银行有总行,分行,支行,储蓄所。

总行,只有一个,分行除了总行下属的单位就是分行,在其他省市就一个分行,但是分行下边很多支行,一次类推!

十:商业银行的哪些事项变更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中国人民银行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A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A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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