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解释一下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注册会计师衡量审计对象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的尺度,是注册会计师据以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标准。
三:审计依据是什么意思呢?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审计依据的种类: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四: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国家审计的依据目标:
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的定义:
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的法律效力: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据《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国家审计的基本格局: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向综合财政审计展开;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办法,实施真实性审计;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各项专业审计。
五:审计依据按性质分为哪些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审计依据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审计依据有。着不同的用途。对审计依据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需要选用恰当的审计依据。
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工、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六:国家审计的特点是什么
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特点是:
一、独立性强。
二、强制性大。
三、权威性高。
四、综合性广。
七: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审计依据的运用审计依据的原则
不同的被审计事项需要不同的衡量、评价依据,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不同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进行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由于我国政出多门、法制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造成了审计依据不统一、不配套,甚至无据可依,如衡量经济效益高低优劣的标准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看法,各行其是。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在选用审计依据时遵循一定的原则。(一)从实际出发审计人员应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需要选定适用的依据;选用时一定要根据依据的权威性、层次性、区域性、时效性、相关性的特点及其要求,尽可能选用权威性大的,令人信服的依据;尽可能选用高层次的依据,如选用的低层次依据一定不能与有关高层次依据相抵触;应选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适用的依据;应选用适用于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依据;应选用与被审计事项有关、有利于做出审计判断、表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的审计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定要选用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如果选用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存在矛盾,应以宪法、法律规定为审计依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上级人民政府部门规定为审计依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审计依据时,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或从是否合理、是否正确、是否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是否侵犯了被审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去判断。(二)把握实质问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错综复杂的,经济情况是瞬息万变的,因为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断变化的。因此,既要历史地看问题,又要辩证地看问题,认真仔细地研究多种问题中哪些是主要问题,哪些是本质问题;多种因素、矛盾中,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才能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并据以做出正确的判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做出令人信服的决定。(三)准确可靠审计人员所运用的依据必须准确可靠,决不能把道听途说的主观臆测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无论引用什么资料作为依据,均要查看原件、签发单位和签发时间,并判断其适用性;凡引用数据,一定要亲自复核,决不能照搬照抄;凡列举的定额、标准,必须要有原文资料,并核实其有效期和适用的单位;凡引用的单位管理制度,一定要有文字记载,领导的口头指示和某种会议精神,如没有文字依据,均不得作为审计依据;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定要查到原文原件,做适当的摘录或复印,决不可断章取义,妄加推论。总之,准确而合理地运用审计依据,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判断,有利于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和做出正确的审计决定,有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九: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区别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审计依储与审计准则的关系: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关于国家审计在法律方面的硬伤
其一,你的老师说得对,大标题与小标题的内容不一致。法律层面与审计体制模式梗绩效审计开展方面是没有关系的。如果你想谈法律层面对审计发展的影响,可以谈谈合同法与审计查出多付工程款进行追缴的处理处罚相矛盾的问题,因为审计机关在这种行政诉讼中往往败诉;也可以谈谈预算法中并未明确审计机关职责,而审计法却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等方面。总之,应言之有物,不能太宏观地说,才能使人信服。相关情况你可以查查网。
其二,双重的领导体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好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是业务上的领导,而同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在行政上是上下级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模式与国际上的模式不一样,大多数国家是受立法机关领导而不是受行政机关领导,我国审计机关受政府即行政机关领导,同时又对行政机关进行审计,这样一来,审计机关变成了政府的大内审,其审计独立性是会受影响的,你说的“进行审计工作确定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风险等各个方面都不能很好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这样的说法是不够专业的,应先说审计机关应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再说如今的领导体制模式使审计机关成为政府的大内审,这样,对审计计划的确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揭示、处理处罚有影响。
其三,你说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方面缺乏建树。那么,你说要明白开展绩效审计需要什么样的审计环境。首先,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对合规合法,这样才有对其绩效评价的基础;其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体系,这样审计机关才能有全面的绩效评价标准;再次,要有审计人才,是多有不同学科背景的人才,如果审计机关没有,就要外聘,财政能支持吗?最后,审计机关最好没有处理处罚权,只有建议权,审计不能包打天下,国外的绩效审计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连建议都不提,更不要说处理处罚了,我们国家能做到吗?我国绩效审计之所以起步晚,是因为整个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都未能完善。往往想开展绩效审计项目,最终就会变成一般的审计,因为发现了不少违规问题要处理。其实,也有一些审计机关不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如深圳,好象搞得不错,那又如何?深圳政府就因此很廉洁、效率很高么?不见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