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可与你解出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了吗

目前,最高法已经出台四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一、二,出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个别地方与劳动合同法和修改后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失效,其它部分依然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五)的解释意见稿

全文150条,咋给你贴呀?给你个链接看看吧!

blog.sina.cn/...l?vt=4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几几)年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解释二,2006年,

解释三,2010年,

解释四,最近会公布。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有4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具体查看baike.baidu.com/...y_#3_4

六:《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了(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质疑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人认为,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是不合理的。理由是:

一、该规定混淆了执行审查与审判审查的范围。

一般认为对裁决执行的审查,只要该裁决已生效,当事人主体适格,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执行,执行机构的职责只是负责执行,若还要进行内容审查,实际上取代了审判业务庭的职能,无形中扩大了司法审查范围。

二、规定将法院裁决与仲裁裁决置于不对等地位,削弱了仲裁委员会的威信及仲裁裁决的强制力。

概括〈民事诉讼法〉,法院生效裁决在未撤销之前,即使是进入了再审审查程序也不影响执行,不管被申请执行人有多大的异议,执行机构也无义务作其他审查,更不可能裁定不予执行。但是对仲裁裁决却规定在执行时进行审查,显然是将二者置于不对等的地位。

三、对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的审查规定,实际给被申请人多了一次申诉机会,而使其怠于行使诉权。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送达15天后即生效,当事人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若在15天起诉时效内,不利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范围、适用法律及法律程序有异议,他便不会积极行使诉权,而是等到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再向执行机构提出。虽然是否采信决定权在法院,所有后果亦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这一规定使得当事人多了一个选择,有时可能是一个错误的选择,而失去司示救济的途径,而这显然不是立法之目的。特别〈民诉法〉第140条还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这种后果实际上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

为此,当一个法律规定不能实现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时,显然不是社会所需要之良法。

七:如何理解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

1、由仲裁委告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3条、48条规定

3、由法院决定

八: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的?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九: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不服仲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并立案后,后通知被告人前往领取应诉通知书,同时把原告人的起诉书、相关证据副本送予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就作应诉答辩准备(包括证据)。如果不是集体劳动争议,法院一般都采用简易审判程序。

先是宣布开庭,然后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如有新证据,则会征询另一方对新证据的意见(认可、不认可或不确定)。

然后先由原告简单陈述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答辩。接着法官会询问双方可否接受调解,如有一方不接受,则不进行调解。如双方都接受,则进入调解程序。最后由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如调解成功,则会制作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功,则会进行宣判。但一般不会当庭宣判,而会在休庭后制作判决书,并通知双方前往法院领取。

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会的。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