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 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矿井通风指标。

⑵、 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⑶、 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⑷、 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横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⑸、 负责职业病查体时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防、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⑹、 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

⑺、 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⑻、 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⑼、 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矿卫生所负责矿内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 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⑵、 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⑶、 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⑷、 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⑸、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 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二、 职业病防冶

1、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 公司招录新工人,上岗前职工医院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 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 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⑶、 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接尘超过15年的第14条规定执行。

4、 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 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职工医院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未经公司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6、 职工退养后继续人事有关原职业危害相同的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 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 冶疗规定:

⑴、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安排脱尘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⑵、 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四、 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五、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目标......余下全文>>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2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1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2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2.1.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3.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钉;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余下全文>>

三:煤矿职业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六条 ......余下全文>>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怎样写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1、职业病防治计划   1.1检查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1.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1.3 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3.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1.3.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1.3.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1.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1.5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6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6.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1.6.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1.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8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8.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8.2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3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0.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2.1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安环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2.......余下全文>>

五:如何贯彻落实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有效防治煤矿职业病危害发生、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要充分认识到我省煤矿职业病防治起步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检测手段和防治措施单一,接触煤矿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底数不清,因职业危害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有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防治规定》和《八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防治规定》和《八条规定》的宣贯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职业健康知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积极推进职业健康教育。

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防治规定》和《八条规定》要求,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强化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是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煤矿井下各主要尘源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作业;采掘工作面、运输转载点、锚喷支护施工等重点产尘工序环节,必须采取喷雾降尘、湿式钻眼等有针对性的防尘降尘措施。

四是将《防治规定》和《八条规定》的要求纳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对照要求重点排查煤矿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治规定》等落实到位,使煤矿作业场所环境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进一步强化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

一是要将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 “三项监察”中,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治理。

二是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档案。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档案,做到“一矿一档”;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和建设煤矿企业出现的职业病危害病例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水平。

三是强化煤矿职业病防治现场监管监察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规定要求、未设置和正常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或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等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余下全文>>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是一年做一次吗

是的,需要的话山西地区可以联系我,看我名字!

七:煤矿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六条 ......余下全文>>

八: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种类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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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煤矿职业健康管理科,每月需要做什么具体工作?例如:体检,排查职业禁忌症、做月度计划、写简报、会议纪要

1.修编本年度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一月修编、二月下发);

2.为员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3.检查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现场落实情况(每月);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煤尘、噪音、化学有毒物质如瓦斯、一氧化碳等);

5.完善当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6.完善配套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7.购置配发当月劳动保护用品;

8.配备本年度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每一个基层单位);

9.完善当月职业卫生档案;

10.完善当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1.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

12.完善当月职业病公告告知和告知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3.向矿属各单位提供当月的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14.完善当月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劳动合同);

15.开展当月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16.组织召开职业健康月度总结及下月工作安排例会,完善相关记录(矿长参加);

17.12月份撰写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安排,同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顺利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另:

1.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2.基建矿井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形成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4.原煤生产矿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形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每3年评价一次);

5.每年3月31日前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

6.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需要宣贯计划、宣贯影音资料、文字记录以及宣贯总结等;

7.每月检查职业病工作开展要有检查记录;

8.每月开展员工心理健康辅导,有辅导记录(各单位书记做);

9.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每年修编一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规划(3年规划)、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健康安全与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10.员工体检表(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后)可作为员工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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