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行政制度

一:清朝主要实行了什么地方行政制度?是否为清朝所创立?理由是什么?

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1.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2.或称总督制

是否:否

理由:清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

清朝全国划分为23个省,每个省设一名巡抚,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同的是总督可以管数省,侧重军事,巡抚只管一省,侧重民政。当时全国设八大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两湖、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

摊丁入亩是赋税制度

二: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边疆地区实行藩镇制度,其他地区实行州府制度,中央派遣刺史负责治理

请采纳

三:清朝内地行政区划级别?

布政使司(省、行省)= 省

道 = 现在无

直隶州 = 较大城市

府 = 地级市

直隶厅 = 较小城市

县 = 县、区、县级市

散厅 = 现在无

散州 = 现在无

既然你说是内地,那就不包括蒙古,东北,西藏,新疆等地方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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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朝时候的地方行政区划是怎么划分的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之后就没有啦,就是小镇区别之类的吧!大的应该就是这三级啦。

五: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诸侯和大夫两级。春秋礼崩乐坏,各国诸侯在吞并邻国之后开始在其故地设置郡或县,至战国逐渐形成郡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秦朝统一后,在天下推行郡县制,郡之长官称守,万户以上的县之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则称长。汉代基本沿袭秦制,另外,汉武帝时设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为名故又称十三州),长官为刺史。唐朝时每道设观察使,又有节度使为地方的军政长官。到了宋代,县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县,府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府。明朝省级官员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都指挥使司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清朝与明朝大体相同。

六: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明朝是内阁制,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是军机处,皇帝独断专行。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还有一个想不起来了,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选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还有满族那一套班子,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此外,督抚也有监察权

七:秦朝到清朝的所有管理地方的制度

秦朝是郡县制,汉朝是军国并行制,晋朝是封国制和州郡制并行,隋朝是州县制,唐朝是道州制和藩镇制,宋朝是路为一级行政区,元设行省直接受中央统辖,明清基本继承元的行政区划

八:问、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

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沿袭明制,但根据自身实际做了很多改革,如东北三省、西藏、新疆及其它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和内地不同。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

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 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天聪八年设盛京,顺治元年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总督为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 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好。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在府之外,同时还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

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边疆区划

清代......余下全文>>

九:概括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有何异同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异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行政组织与职能。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体制,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等等。

第二,行政决策制度。主要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决策机制,包括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和方法。还应包括决策过程中的顾问与幕僚制度、封驳制度、谏议制度等内容。

第三,行政执行机制。指中央与地方各级行政执行机构的体制,行政执行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第四,行政人事制度。行政人事制度是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指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是建立行政组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础。

人事行政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政府的人事管理机构通过相应的人事行政制度,对政府人事问题所作的规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包括职官设置、选拔任用、人事考核、人事监察、薪俸制度、休假制度、退休制度等。

第五,行政监察制度。中央和地方行政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能,监察立法,监察机构的运行机制,监察官员的选拔与考核等。

第六,司法行政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两个主要部分。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亦即国家组织管理活动的基础,国家的组织管理活动如果没有行政立法的支持和调整,将不可能发挥国家行政的职能作用。

行政立法制度,包括国家的立法机构、立法程摩和立法审查等制度,是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司法制度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组织机构和与之相配套的司法审判程序。是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第七,财务行政制度。财务行政是指国家各级政府的财务行政部门、为了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济发展规律,对国家各种资金的收支的管理与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国家财政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能、国家的财政收支等内容。 政治制度:从秦在历史上第一次统一中国到清朝灭亡以前都是封建君主专制

十:清朝初年对行政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

中央行政制度:

清初,中央政府仿效明朝制度,设置内阁,作为协助皇帝办理政务的中枢机构。另有源于满族旧俗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其成员大多为手握兵权的满族王公贵族。军国大事往往不经内阁而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商定。议政王大臣一旦做出决定,皇帝也无法轻易改变,皇权因此受到一定制约。

康熙帝在位时,为加强皇权,于宫中设立南书房:召亲信翰林学士入内值班,侍从左右,以备顾问,进而参与机务,草拟诏令谕旨。他希望通过这一内廷决策机制对权势过重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加以钳制,并将内阁的部分职权归于内廷,但实际作用有限。

雍正帝即位后,以应对西北战事为由,在宫内创军机房,后将这一临时性机构固定为常设的军机处:军机处完全秉承皇帝旨意办事,职掌参赞机务、批答奏章、草拟诏旨等,是为皇帝出谋划策、辅佐皇帝总揽全国军政事务的中央机构。军机处主要成员由皇帝挑选亲信满汉大臣充任,拟就的诏令,不经内阁直接发往各地,称“廷寄”;直接下达中央各职能部门,称“交片”。百官的奏折也直接送军机处议复。

乾隆帝时进一步强化军机处的职能:下令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也形同虚设,至此,皇权得以空前加强。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blog.163.com/...2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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