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一:排除妨害纠纷是什么意思

是物权的一种保护

二:排除妨害还是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 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罚正常行使的措施。

妨害 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三:什么是排除妨害纠纷?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

四: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乙。

委托代理人唐建立,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珊,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某。

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乙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四(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延平路xxx弄xx支弄17-18号原系公房,承租人为案外人张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系张乙、张甲之父母,缪甲系张甲之女,张丙系张乙之子。张甲、缪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9月1日,张乙、张甲、案外人张某某、姚某某、缪甲、张丙与拆迁人上海静安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以上海市真北路xxxx弄xx号103、302室产权房屋安置被拆迁房屋内的安置对象。该安置协议认定的被拆迁安置对象为张某某、姚某某、张乙、张甲、缪甲、张丙六人。2002年9月1日,上述被安置对象共同出具承诺书载明:“经家庭协商一致,真北路xxxx弄xx号103室产权人为张某某、同住人姚某某、张甲、缪甲。真北路xxxx弄xx号302室产权人张乙,同住人张丙”。2004年5月10日,张某某、姚某某、张甲、缪甲以补充协议再次约定,系争房屋经协商一致产权人为张某某、姚某某。2007年5月2日,张乙持张某某、姚某某遗嘱公证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经法院主持,张乙与张甲达成和解,法院依法作出(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上海市真北路xxxx弄xx号103室房屋产权归张乙所有;二、该房过户更名产生的税费由张乙自行承担。上述调解书现已生效,系争房屋产权已于2012年6月1日登记至张乙名下。

张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甲、缪某某迁出系争房屋;诉讼费由张甲、缪某某承担。

原审另查明,张甲、缪某某于2007年入住系争房屋,后张某某、姚某某死亡。目前该房屋由张甲、缪某某使用。张甲户籍地址在已被拆迁的上海市延平路xxx弄xx支弄18号房屋内。本市新闸路xxxx弄x号xxx室原系公房,2000年7月8日即本案系争房屋动迁安置前,缪某某通过公有住房买卖手续购买上述房屋,并已取得该房屋产权,产权人为缪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争房屋系由动迁安置取得,根据动迁安置协议记载,张乙为被拆迁房屋安置对象,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而张甲、缪甲同意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张某某、姚某某系对其合法享有产权的自行处分。其次,根据家庭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由张某某、姚某某、张甲、缪甲居住使用,故张甲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享有系争房屋居住使用权。即便系争房屋产权已由产权人张某某、姚某某订立遗嘱赠予张乙,并过户至张乙名下,亦不能排除张甲之合法居住使用权。基于上述理由,关于张乙主张张甲在放弃产权的同时,也一并放弃了系争房屋居住权的观点,既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不予采纳。对张甲、缪某某主张其从未放弃系争房屋居住权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另,缪某某所有的售后公房,在张甲接受动迁安置前即已取得,不足以否定张甲在系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缪某某系基于与张甲夫妻关系而入住系争房屋,并无不当。同时,张乙在动迁安置时取得同号302室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现张乙要求张甲、缪某某迁出系争房屋,于法无据,亦有失公平,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如下......余下全文>>

五:什么是排除妨害纠纷?

别人侵犯了你的某种权力,妨碍到你,你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如相邻占道,排水,遮光,噪音等等。

六:是写排除妨害纠纷还是写相邻关系纠纷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

七:排除妨碍被告是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

根据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我用益物权人,也就使用权人都可以要求排除妨碍。

八:案又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民事答辩状怎么写

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民事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格式

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要求

(一)首部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民事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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