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怎么填写?
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据实扣除,账面金额与税收金额相同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利息支出如何填写?
这张表是调整明细表,这里说的利息支出指的是向非金融机构(如其他企业、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规定就需要纳税调整。你们公司如没有非金融机构借款,就不要填列。
三:企业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何利率上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税收金额是什么意思
税法规定的金额。这个金额和会计金额可能有出入,所以要按照税法来。
五:利息支出税收金额会大于帐载金额吗?
会的,如个人借款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的规定问题
税务局认可你的借款合同,就可以认可利息费用
七:利息如何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该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该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60+140+150+400=750(万元)。
2.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5000=11000(万元)。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750×〔1-2÷(11000÷2000)〕=477.27(万元)。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为2∶1,该企业适用的标准比例为2。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
1.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60÷750×100%=8%。
2.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为:477.27×8%=38.18(万元)。同样计算出乙、丙和丁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89.11万元、95.45万元和254.53万元。
第三步:根据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率和关联方借款交易的独立性,判断上述暂时性不可扣除利息中永久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甲企业税负率和该企业的税负率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该借款不能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89.11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3.丙企业的情况和乙类似,丙公司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95.45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通过第三步计算出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89.11+95.45=184.56(万元)。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等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4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89.11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50.89万元(140-89.11),因贷款利率7%超过银行利率6%,须调增金额7.27万元〔50.89÷7%×(7%-6%)〕。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5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95.45万元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54.55万元(150-95.45),因贷款利率5%低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增。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余下全文>>
八: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一般的借款利息 按银行的利息就行
其他的借款利息 与同期银行利息相比 按同期银行利息的计算扣除 超过同期银行的利息的不能扣除
九: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怎么填写? 100分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以下为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你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算法 38048*0.6=22828.8 调增金额:38048-22828.8=15219.2 要交15219.2的税
十:扣除利息税金额什么意思
解:P——本金,又称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I——利息;
F——本金与利息之和,又称本利和或终值;
n——计算利息的期数。
利息(税前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税后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1 - 利息税率)
利息税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利息税率
∴税后利息 = 税前利息 - 利息税
答:扣除利息税金额为税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