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用车规定

一:车改后老干部用车指的是什么范围,公务员拿着车补也能坐着公车看病号吗

此次公车改革方案,并不涉及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公务用车。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此次提出的方案只是公车改革的一个步骤,日后会逐步推进。在制度设计层面,方案已经规定,拿补贴就不能坐公车,坐公车就不能拿补贴。并且对于试点中出现的变相使用基层和其他方面的车辆的问题,方案也明确要加强监管。在公车改革方案中,专门作出了“六个不准”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不准以任何形式借用、挪用和变相利用基层单位的车辆。这方面要靠加强监督,对既拿钱又坐车的,一经发现,就要问责。

二:请教:离休干部用车在车改后应该怎么办

从已车改地区的做法看,大部分采取的是继续按照原来的用车规定执行,用车待遇不变、费用支出渠道不变。具体的要看当地的车改方案。

三:政府对离休干部待遇有那些规定?

相比退休,离休的待遇要高许多。比如工资上,发离休前原来的标准工资,而且一年要发13个月,平时还有生活补贴,医疗费上好像也是百分之百全报销,购买住房也有优惠,而这些待遇都是退休所没有的。

按照国法(1978)104号文件之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是离休,10月1日之后工作的是退休.离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离休的还分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具体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养老金待遇外还有医疗保健\用车\政治待遇等

四: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

(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五:对建国前副部级干部用车怎么规定的

退休没有专车了,医疗待遇很不错。不配秘书,正厅也一样。

但是离休副厅紧急情况可以要车(建国前打江山的老革命嘛)

行政干部部清楚,反正副大军区以上级别的军官退休了是有车用的。

六: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有哪些

不是1941年和1942年的区别 而是抗战前期(37.7.7-41.12.31)和抗战后期(42.1.1-45.9.2)的差别 一般来说,担任职务的按照担任的职务确定级别,抗战前期的未担任正处职务的提高享受到正处,抗战后期的未达到副处的提高到副处。待遇是根据级别来的 护理费,组通字2008 48号规定,从09年1月1日起,37.7.7-45.9.2的400每月,各省的规定达到或比这个高,如江苏就是抗战时期的600 组通字2008 6号规定,因瘫痪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每月为600元。 自雇费:国管财2003 29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每月800 关于医疗待遇,在49年9月2日之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这个是一致的 关于用车,有的地方是以交通补贴的形式发放,以级别来享受。如江苏规定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七:交由民政管理的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多少休干可以配一辆车

好像是1车/15人的比例

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国发[1980]253号)

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车条件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中办发[1984]18号)

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组通字[1986]19号)

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为1:15。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财政部和民政部根据需要和国家车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决,纳入年度分配计划

统一平衡戴帽下达。地方有条件的,也要给予积极支持。

关于人员和车辆的配备,以充实和加强基层为主。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员较多、居住地点比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等条件较好的市、区,配备的比例要小于县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国发〔1984〕171号

八:国家对离休老干部有哪些政策

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干部复员与转业是不同的,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干部复员的条件和去向是: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立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规定,从城镇人伍的干部复员,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干部复员离队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费和医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员干部的家属安排,与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办法相同。

二、干部转业

部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干部转业是部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转业的对象和条件。《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作转业安置,必须符合和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具体讲应把握以下几点:(1)从年龄上讲,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干部超过50周岁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转业;(2)从身体状况看,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有较严重的慢性病和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3)从政治条件看,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2.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根据中央军委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志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转业干部工作安置,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 件,参照其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余下全文>>

九:几个离退休厅局级干部用一台车

你想多了,现在的干部都不做公车,出门有人打招呼,领导这时去哪啊,要不我送你…

十:车改后退休老干部用车怎么办,有车补吗?

车是没有的,至于车补之类的还要看以后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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