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公司股权应出具哪些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债权人能否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合作社股东个人欠款,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他的股权吗
合作社股东个人欠款,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他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
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
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
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
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四:申请了财产保全股权,裁定书多加了一句查封冻结股权或相应价值的物或债权,这样合理么
法院给你另外保全其他物件是为你减少损失,我觉得没有错。
五:对股权如何财产保全
非上市的公司,到工商局做冻结,上市公司到登记结算公司做冻结。
六: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股权吗,又在何部门查封
可以查封股权,在工商局办理查封手续。
七: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吗?
看你是什么样的股东了,走正常流程,可向法院起诉任何违法行为
八:如何用股权进行财产保全
你的问题表述不明,用股权进行财产保全?
你这样的说法有歧义,你要表达的真实、准确的意思是什么呢?
是要冻结被告的股权,还是以自己的股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九:我申请查封了一个企业在某银行的股权,我该怎么办呢?
可以通过拍卖进行变现偿还你的债权。如果没办法拍卖的饥也可以折价给你;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受让该股权。
十:我们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股权,但法院觉得我们的标底额过小,给保全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大众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迅速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空间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创造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腾达、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