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原作为生产队干部的份额,当时是以工资形式分给耕地的,应该怎么办,应该重新分配还是上交吗?
原主土自行耕种部影响 土制度改革农村改革核作激农村土重要发展要素基础性工作近土确权寄予关注期望甚至称二土改十七届三全起20096央号文件都加快农村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部署提明确要求2010号文件提力争用3间农村集体土所权证确认每具所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3央号文件提用5间基本完农村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号文件强调抓紧抓实农村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基本完草原确权承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土确权解决承包经营权属混乱入手摸清实情明确权属建簿颁证稳定农民与土久承包经营关系扭转原农村土产权明晰农民利益没保障权益平衡现象进步激发农民保护耕、节约集约用积极性推严格耕保护制度节约用制度落实进提高土管理利用水平并且建立城乡统土市场奠定基础土确权价值庸置疑关键确权改革能否明晰农村土权属能否推未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促进城乡发展体化提供充足力 、土确权能否彻底落实土权属 必须清醒认识前推土确权既土所制度变革承包关系重新调整现承包关系稳定2009央号文件明确提严禁借机调整土承包关系坚决禁止纠违收农民承包土行 要求政策都贯彻见确权现土承包关系拨乱反集体土所权农民土承包经营权再明确现三矛盾: 确权主体问题确权产权厘清市场体制基础土确权三主要内容所权确定即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行政村、自村、产队集体土与土产权明晰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间集体土界限确定;二农民与集体土承包关系明确;某种程度包含第三内容农民集体土承包权重新确认实施确权主体县级政府按照市场理论说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农民体说都平等主体具权威性强制力主体说明确集体土所权限农民承包权力、承包关系充直接利益公第三或者说权威主持土与集体土确权县级政府县域土实际拥利益相关至少理论存着利已能或者说利已嫌疑 二确权限问题确权土承包限已经由前期修改久久底比期少前承包关系期变至少理解比《土承包》规定三十要久比期十、二十甚至五十、百少说清类似借贷合同没写款限借贷现类事件借随要求借款履行款义务现政策框架几乎能现集体止与农民承包合同现象给农民信仍确定久具体限取决于决策者其理解作包集体与承包农民完全没决定权限模糊势必影响农民投资信承包权财产属性实现 三确权实质确权问题确权基本、难度承包权确权事实确认土承包关系确认承包权力前明确土承包权两种形式确权确股确确权确似乎能解决前承包问题二轮土承包初期税费较重存农民放弃承包权没承包土现象欠发达区表现比较突部村没承包土口甚至接近或者超半由于客观原放弃承包权代表享承包权且按照律政策承包期限三十即使三十内享承包权三十总该享受承包权确权显固化种现象初没承包能久享受土承包权况且二轮承包村内、队内口发相变化口死亡、迁入迁新增口土承包权利能能实现退口土承包权利该该收显二轮土承包依据甚至八十代联产承包起点都难解决荒山荒坡荒承包权面基本偿承包远见、资金部农民参与承包承包面积都比较少则几十亩、百千亩期限短则15、30则50、70确权村民享土承包权差距悬殊 二、土确权底能解决问题 二轮土承包现已经近二十承包经营权没能明确户证书没完全发放位确权工作启《民》、《物权》、《土》都农民宅基、房产权利进行规定现需要确权本身种重复运作确证由于各情况同难度千差万别于二轮土承包存遗留问题区能重新丈量换证未颁证则重新丈量颁证遗留问题较、新问题少区说通确权理清土承包关系困难重重或者说现律政策框架根本解决比未承包农民伸张承包权比宅基户宅父户宅等问题确权某些程度复杂问题变更简单使原看起简单事真暴露复杂性确权颁证本高昂据南某县实际操作本看确权每亩支约四十元全耕18亩亿亩底数农村建设性用5万平公计算总体本相巨且力......余下全文>>
二:2014年中央1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新华社19日受权发布文件全文。意见确定,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中央一号文件锁定8项“三农”工作重点】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善乡村治理机制。董峻、林晖
【深化农村改革不搞“一刀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董峻、林晖
【中央一号文件: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要坚持“三个导向”】文件提出,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
三:土地确权是原有多少地确权后还是多少吗
对原来无主土地,自行耕种的部分,会有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作为激活农村土地这一重要发展要素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土地确权被寄予了最大关注和期望,甚至被称为“二次土改”。从十七届三中全会起,2009年以来的6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一号文件,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3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一号文件强调“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土地确权,从解决承包经营权属混乱入手,摸清实情,明确权属,建簿颁证,稳定农民与土地的长久承包经营关系,扭转原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利益没保障,权益不平衡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落实,进而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并且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土地确权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但关键是确权改革能否明晰农村土地权属,能否为推动未来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充足动力?
一、土地确权能否彻底落实土地权属
必须清醒认识的是,当前推开的土地确权,既不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变革,也不是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只是对现有承包关系的稳定。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这个要求在之后的政策中都得到贯彻。可见确权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拨乱反正”,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明确。在此,就出现了三个矛盾:
一是确权的主体问题。确权是产权的厘清,这是市场体制的基础。土地确权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所有权的确定,即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以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的明晰,以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土地的界限确定;二是农民与集体土地的承包关系的明确;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第三个内容,也就是农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重新确认。实施确权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如果按照市场理论来说,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农民个体来说,都是平等主体,只不过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主体。如果说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和农民承包权力、承包关系上,可以充当无直接利益的公正第三方,或者说是权威主持人的话,那么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确权上,县级政府是县域国有土地的实际拥有人,是利益相关方,至少从理论上,存在着利已可能,或者说有利已的嫌疑。
二是确权的时限问题。确权后的土地承包时限,已经由之前的“长期”修改为“长久”,但长久到底比长期长多少?以前“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至少可以理解为比《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要长,长久比长期是长十年、二十年,甚至五十年、一百年,很少有人说得清。这就类似借贷合同没有写还款时限,在借贷中出现此类事件,出借方是可以随时要求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的。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当然几乎不可能出现集体中止与农民承包合同的现象。但给农民的信心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长久”的具体时限,取决于决策者对其的理解,作为出包人的集体与承包人的农民完全没有决定权。时限的模糊,势必影响农民的投资信心,和承包权财产属性的实现。
三是确权实质不确权的问题。确权中最基本、难度最大的是承包权确权,事实上是确认土地承包关系而不是确认承包权力。当前明确土地承包权有两种形式,就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余下全文>>
四: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文件全文
2013年,农业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民生有新的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增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亟待破解的课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的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毫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要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要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保护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的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建设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的成果。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立足国情农情,顺应时代要求,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协调兼顾,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功能互补。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1.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综合考虑国内资源环境条件、粮食供求格局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内粮食生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更加积极地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资源,有效调剂和补充国内粮食供给。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在保障当期供给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2.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3.健全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综合运用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合理确定不同农产品价格波......余下全文>>
五:土地确权会影响农民原有的土地面积吗
对原来无主土地,自行耕种的部分,会有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作为激活农村土地这一重要发展要素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土地确权被寄予了最大关注和期望,甚至被称为“二次土改”。从十七届三中全会起,2009年以来的6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一号文件,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3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一号文件强调“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土地确权,从解决承包经营权属混乱入手,摸清实情,明确权属,建簿颁证,稳定农民与土地的长久承包经营关系,扭转原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利益没保障,权益不平衡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落实,进而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并且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土地确权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但关键是确权改革能否明晰农村土地权属,能否为推动未来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充足动力?
一、土地确权能否彻底落实土地权属
必须清醒认识的是,当前推开的土地确权,既不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变革,也不是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只是对现有承包关系的稳定。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这个要求在之后的政策中都得到贯彻。可见确权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拨乱反正”,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明确。在此,就出现了三个矛盾:
一是确权的主体问题。确权是产权的厘清,这是市场体制的基础。土地确权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所有权的确定,即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以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的明晰,以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土地的界限确定;二是农民与集体土地的承包关系的明确;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第三个内容,也就是农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重新确认。实施确权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如果按照市场理论来说,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农民个体来说,都是平等主体,只不过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主体。如果说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和农民承包权力、承包关系上,可以充当无直接利益的公正第三方,或者说是权威主持人的话,那么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确权上,县级政府是县域国有土地的实际拥有人,是利益相关方,至少从理论上,存在着利已可能,或者说有利已的嫌疑。
二是确权的时限问题。确权后的土地承包时限,已经由之前的“长期”修改为“长久”,但长久到底比长期长多少?以前“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至少可以理解为比《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要长,长久比长期是长十年、二十年,甚至五十年、一百年,很少有人说得清。这就类似借贷合同没有写还款时限,在借贷中出现此类事件,出借方是可以随时要求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的。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当然几乎不可能出现集体中止与农民承包合同的现象。但给农民的信心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长久”的具体时限,取决于决策者对其的理解,作为出包人的集体与承包人的农民完全没有决定权。时限的模糊,势必影响农民的投资信心,和承包权财产属性的实现。
三是确权实质不确权的问题。确权中最基本、难度最大的是承包权确权,事实上是确认土地承包关系而不是确认承包权力。当前明确土地承包权有两种形式,就是“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地”,似乎能很好地解......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