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吗
新闻事件
日前,大连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这起案件告诉人们:没偷没抢得到不当利益不返还也是违法的。
家住普兰店某乡的陶某持贷款证,到某信用社贷款1500元用于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信用社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大意把贷款数额阿拉伯数字1500元误写为15000元,出纳员和复核员在付款和复核时均未看付款凭据的大写数额,而是按小写数额15000元付给陶某,陶某二话没说,拿着钱走出了信用社。
事隔5天后,陶某到信用社还贷款。工作人员感到很奇怪,怎么只用了5天就还贷了?在办理过程中,信用社发现在贷款时多付了陶某1.35万元。但陶某拒不承认,而信用社一方却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信用社将陶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陶某返还不当得利。陶某声称“自己没偷没抢,法院不敢判,公安局不敢抓。”在开庭时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本案是被告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于是请律师转告陶某,如法院再次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话,法院将依法拘传陶某。第二次开庭时,陶某承认了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并退还了多拿的钱。
法规提示
据了解,本案的发生与审结,在近年来法院审判工作中并不多见。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没偷没抢取得的利益不返还,法律上都有什么样的强制规定?记者为此采访了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的法官。
不当得利须偿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如果因此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取得不当利益者予以偿还;如果不当得利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给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还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也就是说,在返还不当得利的同时,如果该不当利益又产生了利息及其他利益,也都应当偿还;如果取得不当得利者付出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可以在偿还时相应扣除。
拒不偿还者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这里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大连日报)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未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 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余下全文>>
四: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五: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何谓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法律上所称“竞合”,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释。有从权利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2)有从规范(或法条)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一个不法行为,有数个法条的规定对其适用,但在裁判上则仅能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有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依同一的法律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之状态同时并存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情况。(3)本文持第三种解释。因一方行使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义务人的角度看,请求权竞合即是责任竞合。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的内部(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文仅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就引致民事责任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况:违约、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不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常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也有竞合的现象存在。如何解决甚至消除责任竞合问题,以减少不同的请求权的选择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之一,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完美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曾经有人不无遗憾地指出:“为了给侵权行为下定义、人们已经作了许多尝试,但是似乎没有一个是令人满意的。”(4)在不同语种的国家“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文字符号,英语为“tort"(原意是“扭曲”、“扭歪”,喻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反常性);法语为“delict"(一译为“不法行为”);德语为“Delikt"(不法行为)或“Unerlaubte Handlung"(不许行为);而拉丁语为“dulictum"译为“私犯”,指不法致他人蒙受损害的种种行为)。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会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或曰加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这种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有的国家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有的国家称为“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国家称为“损害赔偿之债”,还有的国家称为“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概念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则为“损害赔偿”。(5)
不当得利(英文为Unjustified benefits,法文为l, enrichissement sans cause,德文为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日文为:不当利得)(6)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因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得利”,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害之人,其结果......余下全文>>
六: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吗
如果你不想还那这就是不当得利,是必须要还的,但是你是没有过错的。
七:民事诉讼中不当得利与财产返还有何区别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返还财产,是指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这两者之间不应当存在混淆的情况,二者没有关系,只不过发生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可以说,财产返还是不当得利的后果行为。
八:什么是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B.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九:不当得利如何返还的问题?
因为这与乙方销售等个体原因有关,甲方只可收回最初损失。
十:不当得利返还的法条理解,谢谢!
刚想解释,你就明白了。
其实是无权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不是恶意,就只在某个限度内承功返还责任。这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