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什么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民族自治地方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单一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防城、隆林各族自治县;三是在自治区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旗)和在自治州内设立其他民族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辖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6个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又辖有查布察尔锡伯族自治川;四是一个民族除在一个行政区域里实行自治外,还可以在其他地区实行自治,如蒙古族除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自治,在新疆、青海、辽宁、黑龙江、吉林、甘肃等省、自治区还有3个蒙古族自治州和7个蒙古族自治县。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一是行政地位相当于省的自治区,二是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自治州,三是行政地位相当于县的自治县(旗)。是否建立自治地方,要考虑民族人口、经济状况、民族关系、历史渊源、行政区域等多种因素。我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此外,在青海、云南、贵州、四川以及东北等民族地区,有三十个自治州和一百十九个自治县(旗)。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三: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成功的,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研究、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必须加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

从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看,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建设上。如果我们不面对现实,不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切实作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尺度和根本任务 ,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坚持改革开放,不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就谈不上完善。这一点,邓 小 平 同志早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这个自治就是空的。”

二、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实践证明,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是非常困难的。为此,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必须大力建设少数民族的“三支队伍”。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和产业工人队伍。这三支队伍是我们党的民族工作所必须依靠的力量,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没有这三支队伍就谈不上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就谈不上成为现代先进民族,就谈不上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事务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时间

1949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在这部宪法中,这项制度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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