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和押金的区别
租金是指你租用对方房屋所要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也可以算是押金,则是保障甲方利益,防止乙方在租赁期中发生违约责任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行为。比如,在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所造成损失就要从保证金里扣除,如果不够,乙方还应承担额外部分的费用。还有就是,乙方在租赁期未满前就撤出,造成甲方租金收入中断,即造成损失,这时就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责任应根据你们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
二: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与租金怎么区别呢?
租金是指你租用对方房屋所要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也可以算是押金,则是保障甲方利益,防止乙方在租赁期中发生违约责任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行为。比如,在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所造成损失就要从保证金里扣除,如果不够,乙方还应承担额外部分的费用。还有就是,乙方在租赁期未满前就撤出,造成甲方租金收入中断,即造成损失,这时就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责任应根据你们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
三:合同中的押金和保证金是一样的吗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由此可见,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
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弄清了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准确签订、履行合同,规范当事人行为,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具有一定实用意义。
四:谈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保证金按在不同合同中的约定分类有有订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解约保证金。
如果在租凭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本文谈的也是租凭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
我国合同法、民事中的保证金具有惩罚性及赔偿性又重性,即没有损失时具有惩罚性,有损失时具有赔偿性,但以损失赔偿性为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租凭合同工中约定: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否保证金与违约金同时并用呢,本人认为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看待:一、
没有损失的违约
没有损失的违约不能并用,因保证金立法的原则以损失赔偿为主、非损失赔偿为辅,故没有损失时如并用,不仅与保证金立法的原则相悖,同时也对违约人的不公,产生了双违约金。
二、
有损失的违约
(一)保证金能弥补损失的
保证金能弥补损失的不能并用,理由与没有损失的违约相同。
(二)保证金不能弥补损失的
保证金不能弥补损失了,应赔偿不足弥补的损失部分,此情况仿佛是双赔偿,但其有上限,即以弥补保证金不足的部份。
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可能产生以下实际损失:
(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费损失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二)、房屋中介费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胆,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内。当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则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三)、新租赁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规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四)、新旧租赁合同租金的差价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寻找下一承租人,前后两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不存在损失一说。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两次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可能会被视为出租人依据前一租赁合同可获期待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可能会主张由前一承租人承担。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五:摊位租赁合同中有关保证金 怎么定
收取保证金是一种风险承担机制。主要是为了促使赁方在合同期内不主动发生违约的行为。通常是作为象征性的保障。所以数额多少,收取方式等完全可以由合同双方共同来商议。
作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主动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部分损失,来估算自认为合理的保证金金额,当然,这个金额也应是乙方承担得起的,不会为乙方将来经营造成负担。否则就失去了合约的公平意义。
六:我想问一下租房子合同里的履约保证金是什么意思
履约保证金通俗的讲就是确保你正常履约的保证,在合同法里是区别于定金的,出现违约不必然会扣除或双倍返还,而是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处理的。
七:关于店铺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和违约金问题
您好:
“合同履约金”的效力和依据都缺乏法律依据。
该“店铺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违约金即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触“合同履行金”数额过大,如果出租人“以凭租人违约为由不予归还”或者“主张此笔金额为合同的担保不予退还”这是显失公平、缺乏法律依据的。
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后,如果出租人不归还“合同履行金”,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54条 第二项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八:续签租赁合同原租赁保证金如何
你的意思是如果不提供发票原件,对方就不同意续租?如果提供厂则对方同意续租?如果这样,在对方不同意签收书面材料的话,不妨对交付过程作个录音或公证的材料。如果对方不同意续租,还要求你司出具原件,则不予理睬,可以起诉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
九:房屋租赁协议有可能收取保证金和押金吗
押金有可能收取的,怕你毁约。
十:租赁期内出租人涨价,想解除租赁合同要回保证金,有什么法律依据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给您造成损失的30%。
法律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