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形

一:《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违法,其他股东侵害公司等情况下,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在什么情况可以诉讼

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就董事长主动辞职的效力、先予执行在本案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与直接诉讼的区别、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以及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等法律问题作一探讨(来作答)。

一、股东派生诉讼产生的原因及特性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股东自身,而是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已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之为派生诉讼。其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一方面,该股东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诉讼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

(一)股东代表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利益 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利益必然会简接受到损害,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实体,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股东一般无权干涩,只能交由公司自行决定。而公司的所有权于经营权分离,公司日常经营大权大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的监督制约能力较弱。当侵害公司利益者为完全与公司无涉的第三人时,董事会关于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决定通常不会招致股东对其合理性的怀疑。但若侵害公司利益者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时,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会不能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常常发生。

事实上,把持公司经营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从个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出发,在公司利益受损害而有利于其个人利益或其代表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忠实、善良管理义务,故意放弃对公司利益的保护,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从而达到为其个人或其代表的股东谋取利益的目的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时,公司利益受损直接影响公司其他股东或小股东的利益,呈现出社会交易秩序的不平衡状态。法律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为保护公司利益通过行使诉权保障公司利益进而也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成为必要。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与个别股东直接为维护自已的权益而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同:

1,提起的主体和依据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其提起诉讼的依据不是股东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了非法侵害而是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从而使股东的合法权益间接的受到了侵害。

2,诉讼的目的不同。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母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利益的侵害,而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股东自已的利益不受侵害。

3,诉权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可以分离为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由原告股东享有,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而直接诉讼的诉权不存在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得得分离,均归原告实际享有。

4,诉讼结果的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既判力,公司和其他股东不能就同一诉讼理由和事实再行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中,因为只存在股东单一诉权,不论原告股东胜诉或败诉,都由其自身承担此种利益或不利的后果。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定阐释

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余下全文>>

三: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一、可以。依据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终结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于胜利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权益受让人,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东,就此项债权而言,其享有的仅是原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本案的债权人应当具备欣天泰公司原股东身份,据此身份向金华龙公司主张与其股东身份相关的特定债权,所以于胜利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应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华龙公司主张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从中分得原股东天拓公司应得的份额,应当另诉主张。

另,本案争诉之债权项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需审理清算期间债权登记及公司债权人债权清偿的事实方能确定,均非本案审理事项,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复。

二OO七年三月

二、筹委会是适格被告。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余下全文>>

四: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上市公司维权

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望采纳

六:股东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不是 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是仅仅是身份与持股、日期限制

首先这个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性很强,有亲密关系或者家族什么的,人就比较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比揣多,但是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所以规定180.跟百分之1的限制

其次,有一个程序限制,就是要先去找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

最后这些公司的不去起诉,才规定了股东可以为以公司利益受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结果是归于公司的。

七:公司股东可否直接对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把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展到公司以外的领域,但这里的他人具体指的是什么人?如何界定其范围?在当前大部分关于公司派生诉讼主体的研究中,一般都是从民法和商法的视角,把在市场中与公司同为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对手作为公司外对公司权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忽视了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也是可能对公司权益造成侵害的主要对象,作为行使市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司的利益发生碰撞,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碰撞对公司利益的影响是很大的,比如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法人的公司放弃诉权,其结果不仅是公司的利益受损,同时也必然会波及作为公司利益最终承受者的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形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是相符的,或者说在这种情形下的公司股东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首先,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公司股东列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范畴,主要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前,由于受相对人理论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原告资格实际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才能提起诉讼。而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对外是以法人的名义出现的,其法人资格是法律赋予的,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只有公司法人才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公司内部成员的股东无权就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以自己或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的积累和理论界研究的不断深入,原有法律规范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畴的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股份制企业和公司的大量出现,如何协调企业法人和股东之间的相互利益,如何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日益成为立法上的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就是适应这种需要应运而生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实务界已经注意到在行政诉讼中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笔者认为,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股东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也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其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界定采取的是法律上利害关系说,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如何界定某一主体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表述,学界的认识也各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原告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只要某一主体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或诉讼结果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就具有原告资格。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利益的最终承受者,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对公司所作出的每一涉及公司利益的行政行为应该说均与其自身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对股东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从这一点来看,由于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在作为法人的公司不愿行使诉权时,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应该说是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的。辽宁省沈阳市......余下全文>>

八: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股权比例确认之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损害其合股东法权益而提起的的诉讼、公司其他股东、董事。常见的股东直接诉讼包括。 当然;而派生诉讼是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在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强制解散之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直接为了自己而是试图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目的。 如果说股东直接诉讼是对所有股东平等的加以保护的话,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诉讼,而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那么很可能整个的公司制度最终将陷于瘫痪。 派生诉讼不仅可用于公司董事,也涉及民法,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监事,违反法律,提出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类股东诉讼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公司与公司董事,如果公司董事。所有以股东身份直接提起的诉讼,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滥用权利而欺压小股东的情况,诉讼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仍归于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东直接享有。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讼因上有所有不同,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也可遵循派生诉讼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做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表决受托人之诉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如果情况紧急。 为防止恶意股东滥诉妨碍公司业务,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会纪录,公司法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做了一些限制、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以虽然派生诉讼是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的,公司股东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利,还可能是公司组织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帐簿、监事。 其中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认为公司。如果公司机关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已决定的股利之诉。 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则主要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认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决议查阅之诉。我国公司法为顺应现实需要,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时,扰乱生产经营,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而公司不为追究时,依照法定程序。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成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即涉及到公司法,由于派生诉讼具有公益性质、股东协议之诉等,从而间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与此相对应,均可归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股东身份确认之诉。直接诉讼是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在有些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法上权利的配置以出资或持股的比例为基础、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诉讼所获之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支付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

九:哪些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在不实部分内要相应股东来承担责任.

十:起诉公司股东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定,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你可以在公司的住所地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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