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专卖法共修改了几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将“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将第二款“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并与第一款内容合并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将“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不能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余下全文>>
二:2016年新烟草专卖法多少烟构成犯罪
如果您所指的是无证买卖烟草的,涉嫌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通知,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哪年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3日
四: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修正了哪些内容
你好91年发布后,在2010年有过更新!其中还附有《两高司法解释》。各个地方会有地方条例,具体就看各个地方了!
五:烟草专卖法什么时候废止2014年最新消息
烟草制品价格远远高于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而高昂价格需要消费者承担。受高利润的驱使,烟草制品走私活动层出不穷,出口的卷烟甚至再走私回国内销售,而卷烟制假贩假活动也一直是困扰烟草专卖制度的顽症,各级烟草专卖机构采用围追堵截的办法打击走私与制假贩假活动,耗资巨大,维持烟草专卖制 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所以,废除烟草专卖制度,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烟草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有利于建立烟草行业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在烟草行业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允许非国企进入,是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六:如何认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修订对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自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烟草专卖法的修改开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主要内容已逐步都已修改完善。此次的修改当中最大的变化是,4个种类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改成3个种类,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请留意一下,所有的法律的修改当中,未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七条规定等重要内容时候,本人确定国家还是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七: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内容提要
学习力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科技兴烟是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之一。企业的创新需要不断学习。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习能力是最重要的要求。在新时期的烟草形势下,创建学习型企业是科技兴烟的重要内容之一。宜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非常重视人才战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全面实施人才教育培训。为适应烟草职工行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烟草企业工作性质,我们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烟草行业内学者和专家,编写了《卷烟工艺与评吸》、《烟草商品学》、《烤烟栽培与烘烤》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共四本行业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在编写教材时,我们力求理论与实际结合,兼顾系统性和实用性,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和行业动态,简明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