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11月, A市F区的李某、张某、赵某等人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甲电器销售公司, 30分
1,甲乙之间的借贷抵押在先,抵押担保为有效,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有合同为证。
2,甲丙之间的抵押担保在后,应无效。抵押物不能重复抵押,抵押合同视为无效。
3,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按可破产处理,偿还债务。
二:1、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 5分
B
1,甲乙之间的借贷抵押在先,抵押担保为有效,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有合同为证。
2,甲丙之间的抵押担保在后,应无效。抵押物不能重复抵押,抵押合同视为无效。
3,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按可破产处理,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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