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可以上法院网或者法律图书馆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余下全文>>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全部废止
这些条文已经全部失效。
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0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1992〕22号 1992年7月14日)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四: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05条有几款规定。是两款还是一款?
只有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民事诉讼意见是否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六: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新的《民事诉讼法》网站如下
h鼎tp:/...40.htm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订时间:1991年4月9日
施行时间:1991年4月9日
八: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历史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于1982年10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为最新版本,于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生效;
全部版本内容:www.lawxp.com/statute/s1692514.html
九: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又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4月1日实施. 修订的重点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还有效?
原《民事诉讼法》、《意见》未被宣布埂效,自然现在还是有效的。
如果新《民事诉讼法》与原《民事诉讼法》有冲突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理,适用新《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