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二:如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提高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政府常务会议前组织学习与会议即将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认真实施;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按照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求搞好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培训。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时,应当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成绩应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3)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应当不少于相关考试内容比重的百分之二十。凡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强化对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3年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比奖励的依据之一。
三:政府如何履行职能?政府怎样依法行政
政府如何履行职能:
一、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政府怎样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合理行政,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程序正当,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政府应当公开行政管理的内容,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高效便民,政府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诚实守信,政府公开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政府的承诺要兑现;
六、权责统一,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大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组织角度的变化;二是国外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的传入;三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5]行政主体理论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用“行政机关”来表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管理主体所造成的外延范围狭窄,以及行政机关法律身份不确定的问题[6],特别是顺应了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需要,对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构成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
“行政主体”只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行政主体”的用语。与其他许多法学理论一样,行政主体理论也是西方舶来品。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早引入行政主体概念的是《中国行政法学》[7],此后的行政法学教科书大都采用了行政主体概念,一般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主体的概念、种类、特征等进行系统阐述,从而形成了现在
的中国行政主体理论。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行政主体的概念,学者们的表述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大同小异,基本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特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8]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责任的组织。[9]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我国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都是由公务员做出的,但公务员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公务员本身并不是行政主体。公务员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
第二,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不是社会中的所有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只有那些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能够在做出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上署名。行政机关的某些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虽然也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是行政主体。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是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法理上,不能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的就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自己所作行政行为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按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可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所谓外部行政主体,也称为公共行政主体,它对公共事务,即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事务,就有管理职能。我国的外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内部行政主体是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本单位内的行政事务或隶属于它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10]一般说来,外部行政主体的范围大于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也可成为内部行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的内部行政主体都能成为外部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又可被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两种。前者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形成,无需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后者则是指行政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特别授权的行政主体。
以上是我国比较重要的、传统的两种行政主体分类方法。现在学者们又提出很多新的分类,如根据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果可分为授益行政与负担行政,给付行政与干预行政等,这些分类虽然表述不一,但所致内容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而已。
(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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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州市就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政治生活的什么道理
从政府角度看,体现了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从公民参与角度看,体现了公民可以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从国家性质看,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六:行政执法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揪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