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水法中的水工程吗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相关意见如下:
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1、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集中式指南》)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2、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集中式指南》《分散式指南》等文件,自2015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类活动影响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3、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4、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余下全文>>
二:国家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哪些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工作,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
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发[2006]1号文件强调在巩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地区和水污染严重、血吸虫病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哪一个部门主管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正管。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城乡饮水供水工程的区别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水未达到安全标准。
从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十二五”期间,水利部以饮水安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为重点,累计帮助定点扶贫县解决284.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有力地推动了贫困地区发展。
供水工程包括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和给水系统的工作情况。
给水工程又细分为输水和配水工程、给水处理。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有哪些规模,是怎么划分的?
跟城市差不多
六:农村饮水安全的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难以持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建设、轻管理,建设与管理相分离。设计欠缺,施工粗放造成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天不足。
2、运行成本偏高
饮水安全工程工程的特点是:点多、面广、规模小,服务对象为弱势群体,水费少,成本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目前电价是按农村排灌电价计收,平均0.36元/度,水价2.0元/吨,电费占水价的30--40%左右。
3、资金投入不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大、投资多、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是完成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任务的关键。
在资金筹措上,主要是靠中央国债资金、地方配套及各受益村群众自筹资金。由于部分村的经济条件差,自筹资金无法足额到位,村入户工程的管槽土方开挖、土方回填、路面恢复,入户水表井一律由群众投工投劳解决,导致工程不能按高标准、高质量原则完成任务。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怎么计算
免征增值税,那么就不用计算增值税了。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通知》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给予五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一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项目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除了第五条外,上述政策的具体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上述《通知》印发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九: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套用什么定额
应由各级水主管部门——水务局承担主管责任。 地方行政法规: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农村安全饮水怎样发动群众做好宣传
自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我国解决了2.7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被广大群众赞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由于水源变化、水污染以及早期建设的工程标准过低等原因,当前还有部分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需要纳入国家规划统筹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据统计,到2011年底全国还有2.42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
那么,如何解决这部分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解决好群众“喝好水”的问题,关键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强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在中央投资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后,各地省级政府还要安排地方投资,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其次要因地制宜,不断改革创新。在进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时,各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水源、工程型式及规模,合理进行工程布局。比如,对离城镇较近地区通过延伸现有城镇供水管网的办法解决饮水问题;离城镇较远、人口稠密地区,兴建集中联片供水工程。要抓好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运行与管护,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最后要完善有关政策,确保长效运行。要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电价政策,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推广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县级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经验,逐步建立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制度,确保供水安全和工程长效运行。
此外,还要加强技术推广,做好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农村饮水安全的良好氛围。总之,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这项造福几亿人的“德政工程”当作一项伟大的事业来扎扎实实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