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一:国际税法上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二:常设机构可以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居民‚需要在对方国家享受协定待遇的,可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时应该填写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名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银行账户开户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二、电子渠道开户要求

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三、代理他人开户要求

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四、声明文件保存要求

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五、金融机构审核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

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六、账户尽职调查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

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个人低净值客户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客户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

单位小额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25万美元。

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四:银行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机构名称怎么填

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新开立账户时,金融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五:什么是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申明文件

附件3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 (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机构授权人

六:如何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七:什么是国家税收中的居民?

国家税收中的居民仅指具备纳税资格与义务的公民或自然人。

八:今天公司要我签一个【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申明文件】请问一下,签这个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名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银行账户开户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二、电子渠道开户要求

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三、代理他人开户要求

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四、声明文件保存要求

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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